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沂水农商行向实际用款人追债失败 反将顶名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

沂水农商行向实际用款人追债失败 反将顶名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4月4日,本网刊登了储户被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扣款近5000元,4年底归还的新闻。4月8日,储户被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扣款近5000元,引发广泛关注。

员工赵将公司贷款命名为借新还旧。

2004年上半年,山东永昌机械有限公司(现已破产,以下简称永昌机械)职工赵某称,因公司宿舍楼沿街项目资金问题,在此情况下,经厂领导与信用社领导沟通,赵某为公司宿舍楼后期项目贷款8万元。这笔贷款需要担保人。因为公司找不到担保人,赵找到吴先生作为个人借款为其担保。

从法院一审、终审判决中获悉,赵所承担的借款为借新还旧,原借款已记入案外人永昌机械名下,该款项由公司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后,该款项并未由赵使用,而是全部进入永昌机械的财务账户。贷款产生的利息和到期后的借款也是公司操作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只按要求签字和按手印。

公司破产后,银行宣布了贷款的债权。

根据赵的陈述,一审法院受理永昌机械破产后,沂水农村商业银行于2010年7月27日对其债权进行了申报,认定本案贷款属于该公司债务。

临沂中院经审理查明,沂水农村商业银行在接到永昌机械破产清算组通知后,于2010年7月27日向永昌机械破产清算组提交了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书第25项载明“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0日,赵借款75000元,欠永昌机械47213.25元。”

借款记入永昌机械账目,收款凭证互为证明。沂水农商银行一审对此没有异议。

至于向永昌机械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原因,沂水农商银行在庭审中辩称,是听被上诉人赵说贷款是山东永昌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的,才误报的。

2010年,实际使用人永昌机械申请破产,沂水农商银行向永昌机械破产清算组申报贷款债权,但经永昌机械破产清算组书面审查,不应申报贷款。

沂水农商银行重新申报债权,将该笔贷款排除在申报范围之外。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上诉人赵、吴送达了催收通知书。

沂水农商银行因与赵、吴先生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沂水法院提起诉讼后,沂水法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至2016年8月3日作出(2013)541号民事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4年,沂水农商银行从储户吴先生账户中扣划4855.57元用于偿还借款。

但一审法院认为,沂水农商银行在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时,明知该笔借款为赵的顶格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沂水农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中院提起上诉。临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保证人不承担违背自己意愿被骗的责任。

在一、二审判决中,公民吴先生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被判不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据赵介绍,吴先生被告知孩子上学,打零工需要资金,所以吴先生给了担保。吴先生不知道公司使用贷款的实际情况,然后又走了一个程序。当时继续办理担保手续,没有告知吴先生,吴先生直到开庭才知道担保的真相。

一审时,吴先生当庭陈述:“借款时,赵说是自己用,让我担保。我和赵关系很好,我给他做了担保。如果我知道是公司用的,我就不保修了。”

两个二审法院都承认了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主合同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某隐瞒顶贷事实,被上诉人吴先生确实仅作为赵某的保证人,并未对永昌机械进行担保,故被上诉人吴先生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随后,沂水农商银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本网记者)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沂水农商行向实际用款人追债失败 反将顶名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158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