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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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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李翀)勇敢为朋友担保。如此一来,如果朋友借了钱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韩城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依法支持了连带保证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被告刘某因资金周向韩城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原告李某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刘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7月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偿还本金600万元,被告人刘某无力偿还剩余本金400万元。他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本息,共计500万元。但到期后,小贷公司仍没有等到刘某还款,于是向担保人李某发送了催收贷款通知书。无奈之下,李代为还款。此后,刘某一直未向李某偿还担保赔偿金和资金占用费,李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对被告刘某承担500万元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刘某追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李某赔偿金500万元。

法官普法: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索权,又称“保证人的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所担保的债务后,要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刘某为保证人,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和担保人李某,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债务人刘某和担保人李某的关系,实际上属于清偿他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李诉刘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过程中,往往会有介绍人和见证人,但作为担保人,一定要谨慎。因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没有还款能力,贷款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偿还贷款。所以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在代为清理现场后,应积极行使追索权,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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