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震)10月30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孙某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虚假诉讼罪,判处该犯罪集团领导人孙某明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93万元。该犯罪集团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明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了庄河市金利信息咨询服务部、大连李进德渔业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高息发放贷款。后来,被告人孙某明为催讨借款,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通过侮辱、威胁、上门骚扰、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借款人收取钱款。逐渐形成了以栾某清、姜某勇、支部等8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人数众多,分工明确,为讨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法院认定该犯罪集团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综合各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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