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尹达保监处罚决定书〔2019〕142号)显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接受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控股股东贷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1日,注册资本1.9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比15.62%;大洋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900万元,持股9.90%;大连方毅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200万元人民币,持股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赵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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