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该院发布通告,最高悬赏600万寻找被执行人罗兴平财产线索。
通告称,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以悬赏方式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奖励,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罗兴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4年8月24日
身份证号码:13032319640824 * * *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 *
执行依据:(2016)京04民初23号。
执行标的:本金599996.36万元,罚息。
奖励金额:提供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北京四中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金额5%的比例(最高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对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
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判决的内容是:
1.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9,999,963.66元及罚息(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9,999,963.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25%计算);
2.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万元;
3.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兴平持有的被告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质押股权(质押登记号:13032320141110001)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罗兴平、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动词 (verb的缩写)驳回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罗兴平、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罗兴平、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悬赏时效:案件执行前。
联系人:孙斌、刘浩南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张一村路三清地甲3号
电话:010-89082530;010-89082857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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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悬赏六百万,最高悬赏50万":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0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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