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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煤老板诈骗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封面新闻记者田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案件。李佳将其煤矿资产及股份转让给弟弟后,与秦签订了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秦一直没有支付尾款,以为自己被骗,举报李佳诈骗。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多年,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介入后,认定该案证据不足,李佳没有实施诈骗,历时5年的“诈骗案”被撤销。

李佳是开江县灵岩乡一家煤矿的法人代表。2010年8月,他和弟弟李毅达成转让协议,同意将某煤矿的资产和股份转让给弟弟。弟弟将其持有的开江县B煤矿10%的股份抵押给弟弟。两兄弟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并在开江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1年4月24日,李佳与秦签订《转让协议》,以767万元的价格将甲煤矿全部股份、乙煤矿10%的股份及甲煤矿的自主生产经营经营权转让给秦,并向秦收取预付款572万元。

谁知两年后,秦自称被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秦认为,李佳的不履行行为涉嫌合同欺诈。201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对李佳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2014年11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提请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佳。此案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罪?

李佳辩称,其转让给秦的是某煤矿的自主生产经营管理权和股权,转让给弟弟的是资产。两者是可以区分的,不是“一矿两销”。

李佳指出,秦与其签订合同后,经营煤矿两年获利2000多万元,仍有尾款未付。因此,李佳认为秦没有被欺骗,也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佳与秦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李佳与其弟的资产转让协议也经过公证,未对秦的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

检察机关证明李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且证据中的诸多矛盾不能排除或合理解释,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

2014年12月3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讨论研究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出具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2020年3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开江县公安局未将李佳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也未撤销案件。积压的案件已经调查了五年。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侦查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李佳被调查期间,个人和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开展贷款等融资活动,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开江县公安局发出《关于要求说明立案理由的通知》,开江县公安局接到通知后于2020年4月10日撤销了该案。

(涉案人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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