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其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鼎立控股诉讼的公告(二)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彭其科技彭其b股公告编号:Pro 2018-027
关于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鼎立控股案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的诉讼阶段:诉讼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吗?如果此案败诉,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彭其科技”)股东鼎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偿债能力。结果公司收到虚假合同,被起诉。上述事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7日与鼎立控股相关的公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诉讼和仲裁中止案件、2018年1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告(一)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彭其科技”)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沪0115民初第10177号)及公司律师转交公司的起诉状。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1901室。法定代表人:唐。
被告之一: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航路1929号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其他五名被告分别为:许、许宝兴、陈昌珍、许、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
二、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向被告许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借款;第二个条约规定了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第6条第7款规定了利息的计算方法。
同日,原告与被告许、徐宝兴、陈昌珍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徐宝兴、陈昌珍、徐、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彭其科技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许的实际债务应当在人民币60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条,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原告徐、被告徐宝兴、被告陈长珍分别于2016年11月7日办理了相关抵押物登记并取得抵押物证明。
2016年11月2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许转账人民币1200万元、3000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款借据。
借款到期后,被告许仅支付部分利息,未按约定偿还本息,且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许不予归还,已构成严重违约。
诉讼请求:
1.判令法院判令被告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200万元、贷款利息249.9万元、违约金840万元等。
2.判令被告徐宝兴、陈昌珍、徐、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彭其科技对被告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
三。本公告中的诉讼和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败诉将影响公司最高6000万元利润。
公司将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继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进入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二审、再审、调解阶段时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本公司所有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彭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归档文件:
(1)投诉
(2)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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