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金汉明,律师,诈骗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诈骗案件中,很多时候我们习惯于对案件进行分类来讨论某一类案件是否构成诈骗。比如自然人或公司向保罗借款支付保罗,是否可以认定借款人和涉案公司资不抵债,是否可以推断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意愿,使借款人和涉案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事实上,我们在实践中处理的诈骗案件,往往很难根据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或某类行为来讨论其性质。必须全面审查借款人及涉案公司在借款前后的所有行为,全面审查行为人在借款前后取得借款的方式、还款能力、还款意愿、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
但容易忽略不同案件之间事实和证据的偏差,导致案件定性错误。这个问题在之前的套路贷案件答辩中也有部分讨论。
对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案件,结合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讨论这类贷款诈骗案件的辩护。
案件事实:范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及涉案人员系初中同学。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赵某、邹某编造土地出让金不足等借口向范某借款。期间,赵某某先后向范某出具10万元借条6张、15万元借条1张、20万元借条1张,总金额95万元,月息6%。吴某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范某实际转账80.3万元给吴某。吴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偿还楚某等人的债务、信用卡欠款及购物。赵某某于2017年10月返还范某1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后来范某某报案了。
本案有几个典型的指控事实:一是借款人编造借款理由;二是借款人未将款项用于约定的贷款用途;第三,结合案件事实,可以知道借款人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债务。
在实践中,这三个事实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该款项未用于约定用途或经营用途,而是用于个人偿还债务。而且根据拆东墙补西墙的借款事实,办案机关很容易认定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和意愿,从而推断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回到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主题,即使行为人具备上述三个不利事实,本案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在诈骗案件中,只有有罪证据的案件极其罕见,只有无罪证据的案件不太可能上法庭。大多数情况下,既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也有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的最终性质是事实和证据两个方向的博弈和平衡,最终有罪或无罪的认定是有倾向性的。
因此,在此类争议案件中,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角度论证当事人的清白显得尤为重要。在两方博弈中,所有的借口和辩解,本质上都是为了增加当事人无辜的筹码。
对于案件的最终性质,法院判决认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与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构成诈骗,必须要求被害人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处分财产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赵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下:
(1)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赵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被告人赵某某在借款时并非绝对无履行能力。被告人赵某向范某借款时虽确有其他债务,但借款时以其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案可查的证据显示,其家人多次帮其处理个人债务,涉案借款还款期限未约定。因此,不能排除赵某在借款时具有履行能力,故不能推定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被告人赵某某借款后的目的不是挥霍。诈骗行为人通常在骗取财物后并不打算归还,而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挥霍掉。本案中,借款由范直接汇入吴账户。在案证据显示,该借款大部分被吴某用于偿还债务,吴某主张用于偿还其帮助赵某在境外借款形成的债务。但这一说法在庭审中并未得到赵的认可,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是真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也不等于挥霍,不能认定赵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被告人赵某某借款后没有逃避、隐匿的行为,客观因素不能排除其不还款的可能。本案中,邹某自2016年6月起分几十次返还范某本息40余万元,被告赵某于2017年10月返还10万元。同时,赵某还让范某去其亲戚家,试图通过其家人帮其还款。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证明赵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范是出于误解,基于对被告赵某某的欺骗而处分财产的。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以土地转让、医疗设备、药材经营资金不足等借款理由多为捏造,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不排除范因校友情谊、高息诱惑等因素,对交付财产产生误解。其次,所涉及的贷款利率是每月六分。在未核实所谓土地转让业务真实性和前款规定不成立的情况下,范连续十余次借给赵某某、使用。不排除是基于高息回报。借钱的可能性。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是受赵的欺骗而交付房产的。
可见,本案虽有诸多不利事实,但法院从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借款人未将款项用于赌博或挥霍、借款人与其亲属有积极的交往和还款行为等事实证明借款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同时,从目前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出借人基于高额利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没有很高的真实性要求,证明出借人并没有陷入误区。从借贷双方的理由出发,进行论证。
诈骗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是定性争议和抗辩争议较多的案件类型,因此也就成为了无罪判例较多的案件类型。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由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偏差,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办案结果。这类案件的辩护一直值得深入具体的研究,希望每个案件都能得到有效的辩护和公正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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