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方面获悉,备受关注的山西晋煤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案将于1月9日进行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去年7月4日,运城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并处罚金100万元。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跃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山西晋煤油脂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分行还款880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分行还款1100万元(运城日报2019年7月10日报道晋煤油脂集团法定代表人一审获刑四年)。
根据一审判决,本案公诉机关为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为运城市尚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分行。被告单位为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葛跃进利用其子葛(已判刑)担任运城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 指示葛提取公司当日营业收入63万元支付晋煤石油集团银行贷款利息。 2014年9月至11月,葛跃进作为山西晋煤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公司财务总监王伟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材料,在取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分行授信额度8800万元后,又指使公司出纳编造与运城市鑫盛鑫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葛)的棉籽购销合同。以山西晋煤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四期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分行骗取贷款8800万元,用于偿还山西晋煤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个人贷款和公司生产,但该笔贷款至今未还。2014年11月,葛跃进利用山西晋煤油脂集团有限公司与运城鑫盛鑫贸易公司签订的棉籽购销合同,指使财务总监王伟编造虚假财务报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分行贷款1100万元,用于偿还山西晋煤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和葛的个人贷款。贷款至今未收回。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取得贷款880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葛跃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材料,分别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分行提供虚假合同和财务报表,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济市分行8800万元。骗取的款项主要用于归还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和生产经营,到期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贷。被告人葛跃进是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山西晋煤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葛跃进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跃进犯贷款诈骗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被告人葛跃进不是运城尚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葛跃进犯挪用资金罪,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运城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运城尚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葛跃进犯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罪、金融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提出抗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出抗诉。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葛跃进挪用资金、贷款诈骗案二审抗诉案将于1月9日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
来源:运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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