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结:借款人通过编造财务报表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查义务,以非法发放贷款定罪,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会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本文将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深入剖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背后的法理。
基本情况[(2018)最高人民申请61号]: 1。2014年3月6日,环城信用社与作为借款人的金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借款4000万元。
2.2014年3月6日,环城信用社与盛鑫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盛鑫公司为金达公司借款4000万元提供最高额度为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2015)刑事判决书查明,金达公司在办理涉案贷款过程中,编造财务数据,以骗取贷款罪判处。
4.(2017)吉刑中7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环城信用社信贷员杨在办理金达公司贷款过程中,未对金达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违规发放贷款4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争议焦点: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判决理由:一审法院:由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案件,仍应以相关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效力判断的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本申请的前提是,原告与被告金达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即原告与被告金达公司有相同的联系、沟通的意思表示,并且都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实际上相互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行为。但在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工作人员杨韬的起诉罪名仅为“非法发放贷款罪”,涉嫌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普遍存在过失,且多数情况下损失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无论原告工作人员杨韬是否实际犯罪,都不能认定其与被告金达公司恶意串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虽然《合同法》或相关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法目的”应当是合同双方的目的,但根据目前的通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论述,“目的”不是单一当事人追求的。因为合同是双方的行为,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只有双方在“合法形式”上达成一致,才能隐藏其真正的“非法目的”。如果一方为了一方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相应的行为,则属于对方撤销、变更等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合同无效。本案中,如上所述,虽然金达公司控制人被告庞立东的目的可能是非法占用原告资金,但不能认定原告工作人员杨涛也非法占用银行资金,故本案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最高法院:金达公司的上述犯罪行为,足以证明金达公司构成“签订借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掩盖其“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杨的行为属于发展村镇银行的职务行为。在杨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开发村镇银行在涉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金达公司在采取各种违法行为后,以合法形式实现其“签订借款合同”的违法目的。因此,涉案合同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等。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一)由于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请求。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理分析:本案中,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可以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本案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法律分析,认定该合同仍然有效,因为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但最高法院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合同应无效。我们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
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为什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际上是描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法律上讲,一个法律行为能否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合法、真实、自由。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真实意思保留(单方虚假意思表示)和虚假表示(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两种。虚假意思表示是指法律行为的主体相互合谋,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以掩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见,意思表示虚假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表面上合谋的意思表示虚假,一种是双方都知道的意思表示真实。就此而言,由于双方根据哪一种意思表示相互知道影响其权利义务,所以表面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对双方的约束力,所以意思表示的虚假是无效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与意思表示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上述两种意思表示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但上述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事实上是同一行为。我们举个例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叫投资的投资协议,其实就是贷款。本案中,甲乙双方有两种意思表示,一种是虚假的投资意思表示,一种是真实的贷款意思表示,但这两种意思表示都通过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体现出来。法律行为造成了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建立了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表面的虚假投资法律关系,一种是隐性的真实借贷法律关系。对他们双方来说,有一个明知(阴谋)的虚假投资关系是没有约束力的。两者之间隐藏的法律关系需要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来处理。法学上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叫“隐行为”,所以很多教科书把虚假表示和隐行为列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范畴是错误的。他们说的是同一个情况,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这一法理体现在《民法通则》中:“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描述,实际上是《合同法》对上述法律情形的具体描述,即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虚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如果双方通过虚假意思表示所要掩盖的真实意思是合法的,即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合法的目的”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无效不受此规定。为了避免个别读者对为什么会有“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的疑惑,作者明确表示“投资其实就是放贷”,不再赘述细节。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合同,合同中直接表示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产物,双方都有意用合同条款约束对方,目的是隐藏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以合同无效。但是,虚假意思所掩盖的真实意思并不是法定意思表示,所以无论是从虚假意思表示还是隐藏的非法意思表示来解释,合同所体现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所以合同无效。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适用“以合法形式签订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前提在于合同双方的串通,双方共同努力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只能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而不能证明他们与贷款之间存在串通。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推理是有说服力的,我们至少对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是持怀疑态度的。
既然谈到了这一点,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合同无效的另一种情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在学术界,有学者把恶意串通和虚伪表达(阴谋)分为两类,两者之间没有关系。有学者认为虚伪的表达中包含了恶意的合谋。我们认为它们相互交叉,有共同之处,但并不完全包容。首先,无论是虚假表示还是恶意串通,都有意思联络和相互串通的情况,但虚假表示是用虚假意思掩盖真实意思,而恶意串通不一定需要掩盖真实意思,也可以直接表示真实意思。其次,虚假表示不一定损害第三方利益,恶意串通一定损害第三方利益。所以,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时,属于虚假表示。但是,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被隐瞒而直接体现在合同中时,这种恶意串通不包括在虚假表述中,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给付乙方一万元,乙方殴打丙方出口恶气”。但无论以何种形式表达恶意逃逸损害第三人的故意,都是因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意思表示违法要件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实务建议:实践中,借款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无效。陆续推广的相关文章将分析各种犯罪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期对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的行为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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