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聊城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聊金罚字[2023]第5号),被处罚的员工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员工。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无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给予公司后备干部岗位三级总经理王力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聊城监管分局对阳光人寿三级总经理王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存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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