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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住院,向村民借了10000元,写了一张借条。事后女子却以借条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名字不符拒绝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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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一女子因丈夫住院急需用钱,向村民借了1万元救急,并写了借条。但事后,该女子以纸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钱不是她自己借的为由,与帮助她的村民对簿公堂两次。(来源:安徽淮南中院,均为化名)村民李佑才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妻子刘有珍一直在医院忙碌,照顾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却仍躺在病床上没有醒来的丈夫。在她丈夫在医院接受后续治疗期间,亲戚、朋友和同村村民曾带着水果到医院看望李佑才。事后,刘友珍无力支付丈夫的医药费,于是主动找到平时和丈夫关系最好的村民李友志,找他借了一万元,声称要给丈夫治病。当时,李友志没多想第一时间就答应了,当天下午就给刘有珍送去了1万元现金。当时,刘有珍写了一张借条给李友志,借条上有刘有珍的签名。让李友志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他去找刘友真还钱时,刘友真坚称自己从未向李友志借过钱。李友志听后非常生气,拿出一张刘有珍签名的借条。可谁曾想,刘有珍马上拿出自己多年前办理的身份证,说自己的全名是刘有玲,不是刘有珍。原来,刘有珍是他以前的名字,同村的村民和家属也一直这么叫他,但实际上他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是刘有玲。当时李友志也看到村里人都叫她刘友珍,所以看到借条上写的是刘友珍,她也没太在意。李友志看出对方想赖账,于是要求村委会调解此事。毕竟大家都是同村的,李友志也不想小题大做,而且村委会也知道刘有珍和刘有玲是同一个人。但在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后,刘有珍拒不承认曾向李友志借钱。李友志很生气,去了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有兴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及村委会出具的确认刘有珍与刘有玲为同一人的声明,意在证明刘有珍向其借款1万元的事实。《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刘有珍当庭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反驳说,即使李友志手里的借条是真的,借款人也是刘有玲,不是刘有珍,而且李友志也未能拿出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给刘有珍转了1万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李友志可以用借条、村委会出具的说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刘有珍要反驳李友志的主张,就得用证据来证明。但刘有珍一直不承认,拒绝进行笔迹鉴定。所以他无法证明自己的反驳主张,所以法院判决他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所以刘有珍败诉。一审宣判后,刘有珍仍不服气,提出上诉。二审庭审时,刘有珍同意做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刘有珍和刘有玲的笔迹为同一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确信待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笔迹鉴定只是倾向性意见,但村委会的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村民证人证言均证实刘有珍与刘有玲为同一人,刘有珍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根据或然证据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刘有珍向李友志借款。综上,二审法院认可一审观点,维持原判。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万元是刘源有珍为丈夫治病而借的,所以属于刘有珍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而发生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刘有珍还不起,李友志有权向丈夫主张连带责任,丈夫有还钱的义务。有网友表示,能在危急时刻向你伸出援手的人并不多。刘友真不仅不懂感恩,反而成功的堵住了夫妻俩未来的路,以后她会后悔的!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娟姐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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