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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是否构成犯罪,借名义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案例:A和B有关联。b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B因公司资金周转向A借款5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称A以A的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B、A向小额贷款公司清偿本息。2015年7月2日,A与某小额贷款公司订立借款合同。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1日,贷款月利率为15‰。A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小额贷款公司向A发放贷款50万元..但甲借款后,甲方仅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利息5918元,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返还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民事判决。2016年4月,A向小额贷款公司转账5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和A公司,未能归还,从而成为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涉嫌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发放给借款人,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归还贷款本金。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均对采取金融机构放贷存在过错,法院支持A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1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本金50万元计算逾期利息。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越来越多的借款被称为借名,借款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往往会引发一些民事纠纷。什么是借名?借贷款可能带来的实际风险有哪些?我们邀请了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为我们进行了辩护。

记者:什么叫借名贷?

姜律师:挂名贷款是指贷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取得金融领域的贷款,而以他人名义在金融领域取得的贷款。

记者:贷款的钱应该由谁来还?

姜律师:有两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对借款并不知名,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为第三人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明知借款为名义借款,例如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透露实际使用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以名义借款人名义表示,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参与履行借款关系或享受借款活动利益的,应当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责任。

总之,借款的还款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不仅要看借款时合同的签订主体,还要看银行是否知道实际借款人和这笔钱的实际用途。

记者:借贷款可能带来的实际风险有哪些?

姜律师:对于名义上的借款人来说,他没有实际用钱,但是要承担还款义务。一旦实际使用者无力还款,名义借款人很可能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的被告。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借贷款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给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记者:名义上的借款人如何避免不应该承担的债务?

姜律师: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只负责取得贷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名义借款人也可以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代理关系,并向金融机构表达这种关系。

名义借款人也可以选择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一旦实际借款人不还款,名义借款人还清并遭受损失,名义借款人可以凭借借款合同追回损失。

姜律师提醒,借贷款其实属于向金融机构放贷。即使没有“营利”性质,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充分考虑借贷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损失。决定以个人名义帮助他人借款的,应当认真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和实际使用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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