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邳州农商行某行长挪用单位资金352.9万元对外放贷,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某超利用职务之便,在邳州农村商业银行汊河支行以韩等人名义办理贷款,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由其出借,获取利息差额,挪用资金共计352.9万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何某超在常州市邹区邹新华花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指出,该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何某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直接转账至其控制的银行卡或由出借人交给其,该部分资金被其用于获利。被告人何某超主观上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挪用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何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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