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些投资者信保本,承诺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起诉后他们往往因为“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了大部分损失,但从最新的案例来看,可能还有其他的可能。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这样一个案例:80后投资人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百万,签订保本高收益协议。风波过后,原审法院认为,委托理财签订担保条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委托关系中的责任规则,判决合同无效,公司应向投资人返还本金。
80年代后,投资者花费数百万美元投资不良资产。
资料显示,李1987年出生,家住天津。2018年3月16日,李与京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签订《不良资产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就合作收购处置天津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达成协议。乙方(金钟郭旭)是天津市一家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法人企业,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要收购对象,目前持有的不良资产金额近1亿元。李以自有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委托乙方投资不良资产。当时和李签合同的人是。
该协议还约定,乙方作为李债权投资的保证人,保证李的本金和收益率为10%,并对李的债权投资和收益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3月,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100万元支付至杨在合同中指定的账户,公司也向李欣出具了收条。
但是,投资总是有风险的。2019年3月,告诉李,在天津投资不良资产时,因合伙人涉嫌诈骗,被立案调查,投资款一时无法偿还。向李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称个人愿意承担这笔债务。但这件事并没有下文。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返还李欣投资款83万元及投资收益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保本理财协议无效,公司需返还投资人本金。
为什么要求公司还款83万而不是100万?李称公司已返还本金17万元。
在庭审中,辩称,李的投资从未与该公司核实,经办人承认,他曾与公司的另一名股东李静联系。因此,金钟郭旭公司在本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无相关责任。
2022年,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不认可李提供的《不良资产投资协议书》及收据的真实性,但未根据该公司的印鉴申请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故对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本案中,李某与约定,李某出资100万元,委托投资不良资产。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特征,故本案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李与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应共担风险、共担收益,但双方约定保证本金和收益率均为10%。该协议属于担保条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委托关系中的责任规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为无效协议。因为保障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所以保障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相应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最终,法院判决金重郭旭和王桂芹向李欣返还83万元及利息。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金钟郭旭为《不良资产出资协议书》的签署人,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二审中,双方未能提交新的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值得其他投资者效仿?律师表示,认定理财协议“无效”的条件比较苛刻。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试图向机构或代销渠道索赔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在工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80后投资者王某某花了几百万购买“保本型”私募基金产品,合同到期后一无所获。王模模起诉招商证券财富公司要求退款,但法院一审以卖方已尽义务为由驳回了投资者的请求。那么,这样的投资者能以李为榜样吗?
对此,北京信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晓峰在接受财联社采访时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认定李与之间的保本投资协议无效是合理的。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如何认定金融合同无效有明确的说明。相关表述还包括“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原则上不受保护。”对于该类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至于其他投资者是否可以效仿李,在亏损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以拿回本金,石晓峰认为,投资者可以借鉴,但主要还是要看证据。如果只是口头承诺保本、高收益,即使有录音等证据,在正式合同中注明“口头约定无效”、“以书面约定为准”等字样,也很难得到支持。理财有风险,投资者需高度谨慎,保留证据。
本文来自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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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收益保底可致理财合同无效?80后男子百万投资纠纷因这一条款获支持返还本金,律师:很难复刻":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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