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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徐亮:借款人是不是真的还欠网贷平台的钱成为关注的话题?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年来,我们看到每天都有很多“借款人”被P2P网贷平台委托的不明身份的第三方恶意骚扰,也有很多人认为“借款人”因为不还债而“偷懒”,甚至有些仲裁机构在没有调查“借款人”仍欠网贷平台按照法定利率还款的调查结果的情况下,“武断”地单方面仲裁。仲裁机构甚至这些P2P网贷平台都不是很清楚自己是否有经营资质。种种问题都是“借款人”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原因。

P2P平台外包的第三方是催收公司还是非法讨债组织?

借款人每天都会接到这些“不明身份”的人打来的电话,但是没有人敢对他们是否打电话给公司做出保证,因为这些“不明身份”的人不仅想尽办法隐藏自己的身份信息,甚至还想尽办法隐藏自己个人信息的来源渠道。

最重要的是,这些“不明身份”的人在催收电话中都自称是某银行或某网贷平台外包的第三方。但这只是他们口中所说的,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身份不明”的人就是某银行或某网贷平台外包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甚至,这些“身份不明”的人是否是催收公司的幕后黑手,还是一个“未解之谜”。

从这些“不明身份”的人催款的态度来看,并不存在所谓的“合规催收公司”。什么更像是合规公司能做的?它催收电话催收各种催款信,爆通讯录,骚扰无力还债的人,侵犯他们的安居权,非法获取与债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冒充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冒充律师威胁“借款人”和与债务无关的人。

主要是,从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的态度到具体执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都在从事犯罪行为,甚至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利用互联网软件恶意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很多年轻人因为自己的非法讨债行为而自杀,以逃避问题。从他们的工作作风和我们看到的事实依据来看,我们真的不认为他们是合规催收公司的人,恰恰相反。

P2P网贷平台或银行看似“债权转让”,实则存在非法买卖公民信息的行为。

知名媒体人徐亮曾多次表示,如果银行或P2P网贷平台公开其外包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无论是对当前的金融市场,还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都是大有裨益的。相反,P2P网贷平台或银行委托的“身份不明”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和法律体系。甚至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是一种“无能为力”的行为和态度。关键是银行或者P2P网贷平台极力隐藏自己“身份不明”的人从事非法讨债,这更像是纵容和包庇犯罪分子。

徐良还表示,当前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是信息透明,而最重要的透明信息就是这些银行或者P2P网贷平台的基本信息,因为如果这些信息透明,这些所谓的“身份不明”人员的信息清晰,那么对当前的金融市场形势会更有利,因为这样一来,被侵权的“借款人”至少可以被单独追究。

“借款人”身份还欠P2P网贷平台钱,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无论是P2P网贷平台还是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的问题都是高额违约金和复利计息行为,其行为不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同行业中甚至站不住脚,因为高额违约金和复利计息行为只是“敛财”的一种手段,更多的是非法所得。

以宜信金融为例。债务人向宜信金融借款6万元,实际收到4万元。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入的金额相差20,000元。按照宜信金融的说法,这2万元分别是信息管理费和信息咨询费,但我们在思考的是,什么样的信息管理费或咨询费需要4万元?

宜信金融债务人提供的账单显示,借款人实际借款6万元,宜信发放贷款时扣除了所谓的信息管理费和咨询费2万元,而债务人实际还款金额为6万元。那么,我想问一下,这一笔贷款的还款总额高达10万元,这还不算,因为宜信金融还有正常利率和一些担保费或服务费,加起来比债务人需要偿还的还要多。

截至目前,债务人已还款24期,每期2938.23元。目前已支付70517.52元,但实际收到的金额为4万元。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检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而宜信金融的债务人实际上是先借了6万,但实际收到了4万。但他履行的电子合同是6万元。根据“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并应扣除前期已缴纳的费用)和利息(全年24%以内绝对保障,全年36%以内相对保障)。但属于利息支出的违法部分,可以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向债务人索要多付部分。

那么问题来了。根据宜信金融提供的银行流水和账单,如果他要还实际的4万元,按法定利率24%只需还50756.25元,按法定利率36%只需还56685.51元。由于电子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条款,债务人完全可以按照24%的法定利率履行合同义务。

但债务人已经还款70517.52元,比法定利率高24%,为31517.52元。这样,我们认为债务人已经按照法定利率履行了义务。根据“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宜信金融应向债务人返还31517.52元,也就是说不是。

最主要的是,宜信金融在欠债务人31517.52元时,竟然委托“不明身份”人员以非法手段继续追讨“无效债务”,这就意味着宜信金融的行为是敲诈勒索、不还款。

本文涉及的票据是债务人的银行流水和账户清单综合计算的结果。感谢义务会计帮忙计算债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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