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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保险公司信保业务“踩雷”暴露出信保业务“顽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好的“保证保险”是不保证的。

据该投资者披露,当时他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购买的一款理财产品违约,但该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债务人实际投保了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易安财险”)。

易安财险作为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财险公司,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先行赔偿。但对方一直以索赔材料不全为由无法索赔。

▲截图来自财茶APP

根据当时投资者出具的材料,这是一款名为“宝融通(融通海斯)”的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融通海斯”)2019年收益分成合约产品的收益转让产品。基础资产为车贷,山东融通海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将其车贷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融通海斯的这款产品分多期发行,期限不同,收益也不同,大致在6.3%~8.0%的区间,每期对应不同的投资者。为了增加信用,该产品基础资产的借款人还投保了履约保证保险。

易安财险投资人出具的《资金债务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申请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融通海斯融资租赁,受益人为该保单项下资产对应的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出具的“宝融通(融通海斯)”投资人。

值得注意的是,保单还附带特别约定,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启动理赔程序,不晚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到期还款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免赔额为0。如果投资人没有收到投资本息,也视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时,天津金融资产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保单对应的理赔款后,将理赔款支付至受益人账户。

这款产品很多投资者也是因为附赠保单,免赔额为0,保单的责任义务写得很清楚才买的这款产品。但产品违约时,投资人没有得到及时赔偿,财险公司的做法确实让人觉得不妥。

信用保险业务频频“踩雷”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领域出现波动,高风险合作群体从P2P扩展到保理、融资租赁、交易所、信托等金融或准金融实体。

2016年12月,招财宝11.46亿元侨兴私募债逾期,浙商财险、众安保险卷入其中。浙商财险作为第一道风险防线,为债券本息的支付提供保证保险,众安财险提供保证保险,为其增信。

▲截图来自财茶APP

2018年2月,安邦旗下平台邦融汇逾期,多家财险公司因其保单质押和履约保证保险受到牵连。

2019年10月,中华联合财险旗下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踩出了“大业信托远成物流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期)”。

对于财险公司来说,一旦踩了一单业务,付出的不仅仅是这一单业务的保费,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保费,尤其是资金实力较弱的小财险公司,甚至可能导致每年业务亏损,业绩负担沉重。

什么是信用保证保险?

所谓“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者的区别在于,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

信用保证保险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第一家市场化运作的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是阳光信用保证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

▲截图来自财茶APP

事实上,与一般财产保险保障固定资产性质不同,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信用风险,极其考验保险机构对风险的预判。

信用保险业务的前提是对风险了如指掌。基于严谨的宏观经济分析及其交易数据,只有充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风险,才能控制风险。一般小贷的履约保证保险涉及金额比较小,保险公司相对容易控制。

信用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信用保险业务是以信用风险为主体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然而,随着相关市场和地区信用风险的增加,这种新型保险背后隐藏的信用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开始逐一浮出水面。在此背景下,为了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相关要求,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每年在限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经营情况。根据监管部门的说法,本文对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分析,发现四大问题。

一是组织架构不完善,人才储备不足。比如,大部分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都没有设立专业的信用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而是分散在多个部门进行分类管理。此外,岗位设置中没有实施风险隔离。

二是管理制度缺失,预警机制不健全。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有:大部分公司没有制定专门的信用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没有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有的公司甚至只通过赔付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简单指标进行监控,因此风险预警维度有限,缺乏核保过程中的跟踪监控能力和对突发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管控能力较弱,合规意识仍需加强。大多数公司缺乏识别借款人还款能力、资金用途等能力。,且缺乏对抵押物或关键材料真实性的验证能力,多头借贷和欺诈风险评估,产品使用也存在不规范之处。

四是系统没有完全对接,加大了识别风险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的财险公司数量较少,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对接不足。比如有的财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接入征信大数据,但第三方机构的数据不全面,数据质量不高,单靠对接一家或几家公司,很难全面掌握企业或个人的征信数据。

财产保险公司不应该冒险。

信用保险业务中的惨痛教训,是近年来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重视利益、忽视风险的缩影。这些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往往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相关利益,而忽视合规管理。

监管层在摸清底数后向财险公司发出警示:必须高度重视、审慎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强化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不要心存侥幸。此外,还应加强对业务伙伴的管理,避免业务伙伴的违规行为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行业声誉的影响,减少风险传导。

对于一些过于依赖这类创新业务的财险公司,业务发展定位要明确,不能盲目求大。面对资本市场、大额信贷业务和民间融资对融资增信的强烈需求,保险公司应清醒认识自身情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避免追求短期利益和保费规模,防止信用风险跨行业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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