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通过虚报费率增加保费套利,另一方面通过虚增赔款减少拨备和提取。在信用风险敞口不断扩大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和银行联手推出了信贷的“点子”。
6月14日,保监会苏州分公司在官网贴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分别以10%和7.2%的实际保险费率向张家港农商行和苏州银行销售贷款信用保险业务,与此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数字不符,因此存在“未严格执行报告条款和费率的违法行为”。此举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监局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共计34万的罚款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贷款信用保险前,必须提前向监管部门申报产品费率,以便确定最终保费并严格执行;但本案中,保险公司隐瞒监管部门私自提高费率,增加保费收入,明显违法。
“通过购买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本身没有问题。关键是篡改实际费率条款。”产险亚太区互联网产品总监万鹏对《www.thepaper.cn》表示,作为一名精算师,民营费率改革已经成为行业的“禁忌”。
“这种违规在过去并不常见,因为涉及到税收、提高赔偿和合规问题,实际操作难度很大。而且保险公司介入贷款业务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但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在贷款增信业务中,尤其是涉及贷款企业和银行利益的情况下,私下提高费率实际上是多方协商的结果;而保险不惜以违法为代价去操作,因为还有更复杂的利益纠纷。
“灰色”政策
所谓贷款信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贷款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这类产品主要用于增加企业贷款的信用。从保险公司购买了这款产品后,银行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一旦贷款企业违约,银行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弥补贷款造成的坏账。
据记者观察,该产品的保险期限通常为3个月至3年,保费取决于费率和最终赔付金额;同时,产品保费由银行支付,以相关手续费的形式转嫁给企业,银行本质上不承担任何费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监管部门提到的两起“贷款信用保险”案件,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特征,实际上属于行业的“灰色地带”。
“这项政策显然是非法的。首先是费率严重超标(偏高),赔付后没有追索权,理论上属于非正常政策。”财险资深人士老刘告诉记者。
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险于2014年9月与张家港农商行签订了3个月的贷款信用保险协议,实际开工率10%,保费收入199.21万元。2014年12月,太平财险与苏州银行签订12个月协议,实际费率7.2%,保费收入189.65万元。同时,太平财险对两者都没有追索权。
在老刘看来,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更改了费率数据,上述两份协议的设计都存在明显违规。一是产品率高得离谱(接近普通标准的5倍),二是追索权丧失。
据他介绍,贷款信用保险的最高费率通常不超过2%。即使是特殊产品,结合贷款人的信用等级、用途和还款能力设定调整系数后,最终的预定保费也只会有30%的浮动。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实际费率大幅上升至10%和7.2%,相当于保费直接上涨了5倍和3倍以上。
这对保险公司的收入有什么影响?例如,以10%的费率和199.21万元的保费收入计算,张家港农商行实际获得的最高赔付为1992.10万元(199.21/10%);在保额(即最高赔付额)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按照行业内2%的标准费率计算,银行只需支付保费39.82万元(1992年为1.1 * 2%),相当于保险公司直接减少保费收入159.39万元,四倍。
在赔付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费率越高,收益越高,从而降低承保风险,使得费率成为同类产品竞争的关键指标。
第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不具有代位求偿权(也称追索权),即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可以向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责任人主张赔偿。保险公司放弃追索权后,如果银行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无法向第三方即贷款公司追偿损失,对应的银行仍然可以要求该公司全额还款。
“从具体规定来看,(解释)保险公司渴望无风险收益,或者财产保险公司认为这项业务风险太高,不在上面赚钱。”老刘解释道。
坏账“算盘”
问题是,保险公司私自提高费率,银行对此是否完全不知情?特别是,最终将为此买单的贷款公司将能够接受大幅增加的保费?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道出了实情:其实私下加价率多是三方合作协商的结果,是行业内部的“潜规则”。
“这项业务主要由银行信贷业务部和保险公司对接。一般也是分行或支行客户经理来做。总行只做超级大客户,从国有银行到地方城商行都有。”某大型商业银行资产保险公司负责人刘(以下简称L先生)告诉记者。
据他介绍,银行会根据贷款金额的大小来决定其保险金额,从几亿到几千万不等;保险公司还会根据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拟定费率,计算应付保费。通常费率越高,保费越高,贷款公司违约的可能性越大。
因此,在确定保费、费率、保额三个关键承保数字时,保险公司、银行、贷款公司都会经过深入的沟通协调,满足各方需求。
在万鹏看来,这种情况下的私人费率上涨更像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一场“阴谋”。据他介绍,“现在业内常规的‘玩法’就是双方事先私下约定‘约束性’条款。一旦发生违约赔付,允许保险公司追回赔付款(以上案例为放弃赔付),或者按照约定比例分摊最终损失。”
老刘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放弃“全额”赔付,即保险公司与银行协商后,只划转一部分进行理赔,以减少保险公司的整体损失。“比如总保额1992.1万,保险公司只赔付相当于实际保费收入的199.2万,剩下的还是银行自己消化。达到这个收益水平后,保险公司至少不会亏钱。”老刘解释道。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违规操作,已经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甚至有给银行“漏账”的嫌疑。
但对于银行来说,在“多缴多赔”的原则下,银行通过保险公司增加的信用越多,其账面上可以对冲的预期坏账就越多;利用贷款信用保险提升银行贷款资产质量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其风险敞口,从而降低银行的拨备计提,增加经常项目利润。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要赔付率小于一定范围,就可以实现该险种的盈利;即使利润为零,只要保费足以覆盖其“赔付+费用”,保险公司依然没有亏损,因为整体保费规模还在上升。
财产保险是一个战场。
“原来购买信用保险的银行不多,这是近两年新兴起的业务。”据L先生介绍,以前银行要求贷款企业增信,一般是让企业和担保公司合作来做;因为担保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而信用保险在赔付过程中受到免责条款的限制,赔付条件相对苛刻,所以不属于主流的担保方式。
然而,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建议后,信用保险在生成中突然活了过来;此外,占财险公司业务70%以上的车险盈利困难,信用险已被多家财险公司推进到下一个财险市场的蓝海。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保监会已完成40余项信用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其中个人贷款保证保险12项,个人汽车消费履约保证保险5项;此外,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有6种,大部分针对个人消费和中小企业信贷。
与传统担保公司相比,保险公司在贷款信用保险增信方面确实有优势,比如门槛低(保费低,一般几千万保额费用几十万)、信用风险低(有大型保险公司做后盾)、赔付额度灵活(费率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
“虽然银行和保险做的是风险管理,但银行本质上是风险规避,而保险没有风险是无法生存的,双方有一定的互补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可以作为银行核销坏账的一个天然合法的渠道。”老刘认为。
更重要的是,由于企业通常需要实物抵押通过担保公司贷款来增加信用,对于抵押物少、流动资产少的中小企业来说,保费低、赔付灵活的贷款信用保险更符合自身条件。
目前,中国许多地方政府对贷款信用保险采取了补贴制度。在申请贷款信用保险时,不仅可以享受相对较低的市场费率,还可以享受信用评级、保费、利息等方面的补贴。或者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逾期风险,为特定中小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
“售票不畅”的信用保险
然而尴尬的是,即使好处多多,贷款信用保险在行业内还是“不太好”。
无论上述案例中太平财险私自更改费率条款的初衷是什么,对于核保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也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需要谨慎对待。
“许多地方政府甚至鼓励银行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保险公司正在成为银行坏账的最重要机构,但实际上这种业务'不受欢迎',因为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太高。”根据万鹏的说法。
一个现实是,在中国整体经济下行的背景下,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坏账率在增加,而信用保险这块未开发的“处女地”却成为银行对冲贷款违约风险的又一手段。
万鹏指出,由于保险公司本身无法控制贷款人的借贷资格,而小额信贷业务更多依赖于对借款人的风险甄别,保险公司必须对这项业务极其谨慎。“保险公司不能拿几百万的保费去赌博。一旦银行大规模违约,保险公司承担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保险公司应特别警惕可能的风险传导,并建议保险公司更多地参与借款人审核、借贷平台运营、风险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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