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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起诉“合淝大牌档”,一审胜诉!各地“大牌档”都要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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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南京大牌档的拥有者南京大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合肥两家餐厅“合肥大牌档”和“潮州大牌档”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判决南京大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南京大品牌店,来源:@南京大品牌店

“大牌档”状告“大牌档”

南京大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原告在其诉状中介绍自己是餐饮品牌“南京大品牌”的经营者。公司主要投资餐饮、酒店、室内装修及生产加工配送系统的开发。旗下拥有10多个酒店餐饮品牌和100多个自营经营实体,涉及全国10个省16个城市,员工8000多人。

被告为潮州大品牌酒店在巢湖市的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喜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喜味坊公司)。2018年9月,喜味坊公司在巢湖成立,主要经营“巢湖市潮州大品牌酒店”三家门店(其中一家已关闭),为当地客户提供巢湖当地菜肴。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餐饮店铺及网络平台使用“潮州大品牌档”、“潮州大品牌档”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统称为“涉嫌侵权标记”)。

原告的依据主要包括:“南京大品牌档”(又称“南京大品牌档”、“大品牌档”、“大品牌档”)是原告的主要餐饮品牌。第一家店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充满民俗风情,经营南京地方传统美食的中国餐饮连锁品牌。原告认为,原告申请了“大品牌档案”、“大品牌档案”、“南京大品牌档案”、“南京大品牌档案”等多个类别的多个商标,享有该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使用“潮州大品牌档”、“潮州大品牌档”等被控侵权标识,对原告涉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认为“大品牌档”是行业常用词。

被告代理人称,“潮州大品牌档”商标被驳回是因为有第三方预先注册了“潮州”商标,与原告商标无关。

潮州大品牌档案认为,潮州大品牌档案的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在其店铺、门头使用的“潮州大品牌档案”仅为公司名称,但并未使用“南京大品牌档案”或“大品牌档案”作为字号和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商标不同。潮州大牌酒店开业前,是按正规审批流程领证的。营业执照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到名字后合法取得的。

潮州大排档称无意侵犯南京大排档商标权。原告注册的大排档本身是行业通用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证明南京大排档和大排档是弱保护商标。两个餐饮企业在餐饮的种类和菜品的特色上没有任何联系。

潮州大派认为,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餐饮业商标申请和使用指南(试行)》第四条明确“大排档”是餐饮业常用词,“南靖”也是行政区划,没有第二层含义。因此,“南京大品牌档”和“大品牌档”不应作为注册商标。即使是注册商标,“大品牌档”也是餐饮中常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法院:被告使用“大牌”商标构成侵权。

(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被告为潮州大牌酒店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皖01民初496号判决被告为合肥大牌酒店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以下统称被告。

法院除支付赔偿金共计50万元外,要求各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大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品牌档案”字样。

鉴于商标侵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提供的类似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功能,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显著性。在商标创造过程中,由于语音、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差异,对其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识别。二是获得显著性,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知名度。

消费者相应地将商标称为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语音、含义等要素上的相似程度,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的经营状况、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辉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具有商标识别功能。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取得了“大牌档”的一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就是侵权。同时,法院认为,南京大慧“大品牌档案”系列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和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相同,其线下店面和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属于商标使用。经比较,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话“加入大档”:不会改名,会继续上诉。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潮州大牌档”已将原“潮州大牌档总公司”更名为“潮州府酒家”,原“潮州大牌档二店”更名为“喜味坊酒家”,因此不再需要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及(2022)安徽省民初字第496号判决:被告安徽合肥大排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排档”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大排档”字样。

9月21日,“合肥大牌”餐饮连锁董事之一、合肥金连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险峰明确向记者表示要上诉。

高险峰对判决结果感到很无奈。“我们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我们店开业八年多了,各种证照齐全。对方起诉我们商标侵权,说我们酒店的名称含有‘大品牌档’字样,我们觉得不能接受。”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更名一事,高险峰表示,《何仪大牌档》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飞达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书。2021年1月4日,大辉公司提出“飞达牌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费大排当”商标用于餐厅等显著性较弱的服务提供者,争议商标中的“费”部分较为显眼,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共存一般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我们有自己的商标证书,是国家授权的,‘大品牌档’是行业内约定俗成、被公众广泛使用的通用名称。我们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尴尬,接下来我们会继续上诉,等待最终结果。”高险峰说。

综合:论文江淮晨报央视新闻等。

来源:安徽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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