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律经营,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大连市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办理各类小额贷款、办理银行资金融入业务、咨询相关业务,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试点设立独资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农业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型专业化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主发起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缴足。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公安局经侦支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统计研究部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投资者的自有资本,且应为全部实缴货币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缴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水平后,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管理办法还提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20%。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经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事股权投资、保险代理、网络小额贷款等创新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其业务模式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网络贷款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跨市经营。
半岛晨报、记者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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