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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规定,广西农村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办法》颁布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贷款已进入集中还款期,风险补偿的激活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扶贫小额贷款到期余额168.9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三、四季度,扶贫小额贷款到期户数分别为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贷款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全国扶贫成效评估反馈广西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完善。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府令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分局、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级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3)市县和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形势的变化,市县和贷款银行多次要求修订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明确风险补偿的启用程序和损失认定标准。

二、修订的目的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鼓励和督促有关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法依规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影响,广西扶贫小额贷款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查,贷后管理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终回收阶段不能做好问题信贷的催收和回收工作,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要通过此次修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贷款银行“切实承担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做好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充足的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贷款银行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防控、回收和处置工作。

第三,政策基础

(1)《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贷款管理的通知》(银豹建发〔2019〕24号)

(三)《扶贫小额信贷创新发展指导意见》(郭凯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9)《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Xi)《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36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办法》的制定背景,界定了风险补偿支付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是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是风险补偿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支付程序;第四章是风险补偿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是风险补偿的激活,明确了风险补偿的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激活程序和返还机制,以及业务所需材料。第六章是风险补偿的绩效评估,明确了评估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保障与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是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制和其他补充规定。

动词 (verb的缩写)需要解释的关键问题

(一)风险补偿比例。

从其他省份的情况来看,国家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得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共投入资金4.3亿元(其中对户贷企业投入2.24亿元),对户贷资金补偿比例为90%,但对户贷企业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全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只有45万元。从我区情况来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都提出风险补偿比例定为70%,但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防城港同意按50%执行。

为实现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压实贷款银行催收责任、尽可能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标,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状况,该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70%,并保留了风险补偿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和担保的区别。

中央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能把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混为一谈。风险补偿来源于财政资金,是政府为鼓励相关主体在政策鼓励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担保基金是债务人不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的资金。两者在性质和会计处理上都有本质的不同。根据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与担保资金混为一谈,不能直接补偿贫困户逾期贷款。否则就违反了中央文件的规定,触碰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风险补偿仅补偿贷款银行的合理损失,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补偿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扣除符合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活动常规情况的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意在补偿金融机构因放宽信贷条件而承担的额外风险。但部分贷款银行在放宽信贷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不断积累,直至成为不良。因此,扶贫小额信贷造成的损失,既要考虑政府推动带来的准入风险,也要考虑贷款银行管理不严、催收不力以及个人搭车违规发放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影响。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不合理,县里会根据原因和责任自行协调解决。此外,该办法制定了缓冲机制,采取了全区县域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比较和阈值相结合的方法。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增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的开通时间。

风险补偿是减少贷款银行损失的最后一关,补偿金额是根据坏账金额计算的。为鼓励和督促各方加快催收进度,加大催收力度,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补偿的启用以完成坏账认定为前提。县级清收工作顺利开展,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完整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金彩〔2017〕90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呆账,申请风险补偿。这个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单位偷懒,拖慢催收工作,直接耽误风险补偿的开始时间。

(5)用尽追索权的要求。

贷款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查清贫困贷款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贫困贷款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法律规定不得抵扣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不动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六)代位权行使迟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于户贷企业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没有使用过贷款,也没有还款能力,企业因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排他性债权。这种情况符合代位诉讼的条件。贷款银行可以根据这一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贷款银行拖延行使代位权,错过催收款项机会,导致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赔偿范围。

(七)承担扶贫小额信贷的信贷问题。

利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信贷,是指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企业资不抵债,信贷逾期,或因违法违规要求收回企业原贷款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农户贷款非正常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解决。

(八)风险补偿中未补偿部分的解决方案。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对因支付异常、不合理导致风险补偿金得不到补偿的扶贫小额贷款进行原因分析、责任分配和组织协调,确定政府和银行分担的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贷款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且无违规发放行为,重点是无违规发放行为。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不良贷款市场化处置,是指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资金方式转让不良贷款等。不良贷款市场化处置后,贷款银行可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金彩〔2017〕90号)认定不良贷款,完成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核销。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首次与县合作前,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纳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水平动态调整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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