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高风险行业,严格准入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也是监管的重要环节。近日,自治区司法厅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地方交易场所、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补齐地方金融监管短板,明确风险“底线”。
近年来,广西出现了新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据统计,目前广西共有地方金融机构671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37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03家,地方交易场所1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典当公司162家,金融租赁公司13家。在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导致的监管缺失和无根据约束,地方金融机构侵害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也时有发生。各地第三方理财机构、P2P公司频频跑路,侵害了百姓利益。
据介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因此,我区此次立法拟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的界定和监管标准,严格执行地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参考正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了严格准入。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地方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地方金融业务。”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字样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地方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此外,地方金融机构不得以欺诈、胁迫、利诱等手段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介绍不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地方金融机构禁止非法集资,任何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向公司股东发放贷款、向国家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向非法领域发放贷款、采取非法手段催债等活动。
作者:郭,南华早报客户端记者
编辑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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