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解读]
根据《民法》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归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随借款一并支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随贷款一并支付。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国家禁止高息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就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所签订的合同。不良金融债权是指经营状况不良,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贷款债权。不良金融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不良贷款。
管辖权
借款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的法律]
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第十二章、《商业银行法》第四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
[确定案由的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是民法典专章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纠纷也较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作为独立的三级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款,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被视为第四案由。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关键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收回等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相关纠纷的处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统计意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其作为第四级案由。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引导和政策倾斜力度,小额贷款数量增多,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被视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不能适用本案案由。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转让。单独作为这里的第四个案由,相关纠纷不能再定义为债权转让的合同纠纷。同样,虽然起诉的依据和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相关纠纷因其特殊性已被规定为单独的第四级案由,故不能再次界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此次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民间借贷为四级案由,取消四级案由企业借贷纠纷,将企业借贷纠纷纳入民间借贷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换句话说,公司借贷,即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公司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不能与民间借贷并列为第四级案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财富逐渐积累,民间旅游资金也逐渐增多。但由于投资理财渠道有限,闲置资金的投向受到了限制,产业资本逐渐向金融资本转化的趋势明显。而正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贷款手续多,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同时,充裕的民间资本及其逐利的投资欲望受到投资渠道狭窄的限制。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合理补充,以其手续简单、期限灵活、成本低廉、隐性担保机制、放款迅速等特点,日益活跃,及时满足短期资金需求。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广大民众获取生产生活资金来源和投资获利的重要渠道。与此相适应的是,借款人的多元化和广泛性。从最初的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老乡、同行、亲友等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发展为担保公司、合作社、典当行、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的大量贷款。借款人也从有资金困难或资金周转需求的个人扩大到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童(bybgq.cn)权威地整理了最高法院的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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