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帮助企业立足职能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把握三个重点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经济发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应有之义。
2019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对全区振兴发展的重大意义,落实和细化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着力以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保障为切入点,创新更加有效的措施方法,为营造更加开放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沈河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保安队正在工作。
创造更加公平的法律环境
“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 "2019年初,沈阳某科技公司董事长刘晓静(化名)给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焦玉玲打了这样一个电话。
2016年3月,原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惠民新居弱电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弱电建设工程,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万元。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该工程于2016年10月底竣工,起诉前,被告尚欠工程款15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至2018年6月底,违约金达2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8万余元。
焦玉玲接手此案后,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惠民新居弱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我对企业未来的投资环境更有信心了。”原告对此案的判决非常满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1月起,沈河区法院大力推进“繁简分流”,成立第二人民法庭(仲裁中心),审理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沈河区法院集约高效审理相关案件,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努力尊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截至2019年12月,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7730件,其中涉民营企业案件8958件,结案7696件。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壮大国民经济、改善结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不断提高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和力度,是我们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该院党委书记、院长李告诉记者,保护民营经济的核心是依法平等保护。司法机关要平等对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诉讼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契约正义。
提供更准确的服务保障
“封闭”的商圈,“竖立”的开发区,火起来的“不夜城”...沈河区被誉为新时代沈阳高质量发展振兴的主战场,金融业的融合创新发展是沈河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之源。
“要准确把握企业特别是各类金融企业对我们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作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呼声和诉求,找准切入点,真正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沈河区法院副院长王介绍,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和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数量明显增多,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
2019年10月17日,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会议室爆发掌声。沈河区法院副院长王、专职委员带领民事审判庭法官开展银行业交流调研。在认真听取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的工作介绍,了解其在诉讼业务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后,王、和一一作了详细解答。在讲解银行试营业的一些细节时,大家都聚精会神地听,不时做笔记。
“法律专家可以面对面解答问题,对我们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很有帮助。”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张志海告诉记者,此次交流调研工作得到了行领导和员工的一致好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经过交流调研,沈河区法院民事庭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不足进行了调查,对审理和退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了完整可行的调查报告,并逐一解决。同月,沈河区法院开通银行业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集中接收、集中保全、批量处理“绿色通道”;为提高退费效率,法院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全体法官加快退费速度,切实提高退费效率。
“这次调研立足职责职能,转变作风,强势作为,狠抓落实,真正起到了试点服务银行业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张志海称赞沈河区法院高效优质的服务。
2019年初以来,沈河区法院一方面加强对司法过程中遇到的民营经济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区委“万人进百企”、沈阳中院“百名法官进百企”等活动。7名领导班子成员先后与区内30家企业对接,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管理意识,确保企业反映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
沈河区法院设立的民商事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窗口
创新和更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帮助各类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必须积极完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记者在沈河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采访时,遇到前来办理集中担保业务的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董娟说:“我是第一次来这里,十分钟之内就办了四个十万元以上的案子。以前每个案子都是分配给特定的法官,立案和审判两个流程要走几天。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司法实践中,大量败诉当事人为逃避法院执行,提前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难以查找。为解决这一问题,沈河区法院于2018年3月在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成立保全组,统一办理当事人立案时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免去了案件移送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的环节,有效提高了诉讼财产保全效率...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该院保全组办理保全案件5300余件,保全标的物2.7亿元。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正式提出在诉讼服务中心开展集中保障业务。我院集中安保业务提前一年半开展,也是全省首创。”该院安保组组长汤唯法官表示,集中安保业务充分发挥了财产安保批量集中办理的优势,统一了审查标准,规范了财产安保的告知事项、风险提示和办理流程,向当事人说明了安全风险,有效避免了因安保不规范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
据了解,2019年2月和10月,该院分别与省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和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受理的银行业纠纷和小额贷款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先移交省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和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进行调解。截至2019年12月底,经省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成功后,法院确认的案件有33起,标的额110万元。民二庭庭长朱表示,上述调解组织专业于商业行业,融合了商业行业的文化元素,吸收了行业的商业交易习惯。他们参与调解,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还修复了被破坏的交易秩序。
“诉讼不能解决所有纠纷,司法工作延伸到纠纷源头。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创新和完善商事诉讼前调解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我们人民法院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重点。”采访结束时,院长李这样告诉记者。
来源:辽宁法制报
作者:高璇记者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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