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邱sir觉得被惩罚了
公文包
被告人程丁,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徐州市第十五届CPPCC委员。一、帮助伪造证据事实1。2014年10月,周华夏(已判刑)非法占有姜某佳控制的江苏宁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杭公司)持有的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910万股。在被告人程丁的帮助下,周华夏安排、苗可(已判刑)伪造借款合同、债务确认书等证据,向徐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2.2014年10月,周华夏以姜某佳控制的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名义非法占有长安大夏。在被告人程丁的帮助下,周华夏安排冯涛、苗柯伪造借款合同、债务确认书等证据,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徐州中院判决长安公司向徐州荣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华夏实际控制的荣泰贸易公司)还款。
3.2015年4月,伟信公司另一债权人董某佳因怀疑徐州伟信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公司)、徐州旭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奥公司)为低价出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32号房产而恶意转让房产,向徐州中院提起撤销买卖合同诉讼。为应对诉讼,周华夏与被告人程丁合谋后,安排、苗可伪造付款凭证、委托汇款凭证,并以利诱手段威胁孟某佳,迫使其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言,编造以正常价格购买房产的事实,导致法院驳回董某佳的诉讼请求。
4.2015年8月,为阻止上述32号财产被法院执行,周华夏与被告人程D合谋,安排苗柯伪造借款合同等证据,编造了旭澳公司向荣泰贸易公司借款1200万元的事实,并安排等人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32号财产保全。2015年8月13日,法院裁定查封该房产。2015年9月1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程d作为旭澳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当庭与荣泰贸易公司达成调解。据此,法院作出(2015)泉商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旭澳公司向荣泰贸易公司返还本金1200万元。
二、虚假诉讼的事实1。2015年7月,为非法占有徐州宾馆资产,周华夏伙同刘淑琴、焦清华(另案处理)。周华夏安排冯涛、苗可、欧建(已判刑)伪造借款合同等证据,编造江某家欠欧建2亿元的事实,向徐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程D明知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仍作为欧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刘淑琴、焦清华对蒋某佳进行威胁,迫使蒋某佳在诉讼中承认上述债务,并于2016年3月24日向徐州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徐州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酒店集团)偿还欧健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2017年3月,周华夏与被告人程丁、、丁培建合谋阻止法院拍卖徐州宾馆资产。被告人程丁指使冯涛、苗柯、欧建制作虚假租赁协议等证据,捏造欧建与徐州酒店集团存在法律关系的事实,以徐州酒店集团违约为由,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被告人程D代表欧建于2017年5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次日裁定准许撤诉。3.2017年5月,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从徐州宝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腾置业)账户中退回13548万余元,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该款项。为阻止该款项被法院执行,周华夏与被告人程丁、合谋,利用取得土地时伪造的三方协议及苗伪造的债务确认书、对账单等证据,编造江某家欠欧建1.52亿元的事实。2017年5月8日,被告程D作为宝腾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以案外第三人的名义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周朝后期,华夏安排人员提起执行之诉。2018年6月19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周华夏安排人员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4.2015年10月,周华夏以的名义借给刘某3000万元,刘某将德胜商厦全部10个门面(1单元101-110室)签约给周某佳作为抵押。为确保上述利益的实现,周华夏与被告人程D合谋安排苗柯伪造借款合同等证据,编造周某佳向荣泰贸易公司借款260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程D为双方安排代理律师。2016年6月12日,荣泰贸易公司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佳偿还本息。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周某佳返还荣泰贸易公司本息。2016年8月17日,周华夏安排冯涛以荣泰贸易公司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和保全,法院作出查封决定。2017年3月,法院依申请启动拍卖程序。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程D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的帮助伪造证据的第一、第二项事实和虚假诉讼的第一、第三、第四项事实,被告人程D作为执业律师,无法根据周华夏提供的资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周华夏与债务人存在债务关系,属于正常做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D明知上述案件相关借款合同系事后伪造,确认借款项目的借条系拼凑而非与诉讼有关的借款,编造虚假租赁合同,或诉讼双方实际受周华夏控制等。,而被告人程D利用其律师工作经验,指使有关人员制作虚假合同等材料,为诉讼双方安排代理人或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并通过上述伪造的证据帮助周华夏等人谋取非法利益。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程丁的供述,另案处理的周华夏、等人的供述,证人蒋某佳、沈某等的证言及诉讼卷宗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程D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关于这一点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程丁的辩护意见,其已供认并自愿认罪,且无犯罪记录,请求从轻处罚,经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断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D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D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D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D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D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初审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第659号判决日期:2021年2月5日案由:帮助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
转自普法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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