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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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入僵局时,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如果守约方坚持不想解除合同,违约方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此时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对于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很大。
浅析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和第94条规定了协商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法定解除情形下,除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不可抗力情形外,其他条款均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基于上述规定,法律没有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与严格遵守合同、信赖保护等合同法基本原则相违背,无疑会破坏合同制度的良性运行。
但近年来也有观点认为,违约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110条为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有人认为该条款是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行使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但既然违约方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那么在第110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另外,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过度的效率损失,结果是社会成本的浪费。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法律并没有排除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在某些特殊语境下享有合同解除权。设计合同解除制度的初衷是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和障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将当事人从“泥潭”状态中解救出来。如果合同解除权只赋予守约方,如果守约方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解决僵局,违约方不继续履行合同,让失信且矛盾的双方始终“坚守合同”,后果必然导致社会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效率也是合同法追求的多重价值之一。当然,合同解除的后果要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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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解除合同权正当性的法律探讨: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仍然需要一定的条件,应当是严格的、谨慎的,是特殊语境下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1.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应设置程序性限制。对于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可以解除的前提下,守约方只需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向法院申请判决。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判决。对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设置程序性限制,旨在防止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被任意滥用。
2.违约方应全额赔偿守约方。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取得合同解除权,可以在继续履行合同和不履行合同之间合理选择,以赔偿损失。法律应允许违约方在支付守约方的损失后退出合同。为了保证守约方的利益,损害赔偿的最佳结果是使守约方获得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如果守约方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是违背公平原则的。
3.不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会造成不成比例的效率损失。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如果继续履行的成本远大于解除合同的成本,守约方坚持不解除合同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基于效率原则的考虑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笔者检索了11个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例,得出的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各级法院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但大多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笔者从正反两个角度选取了两个案例,供读者参考。
1.有违约行为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未违约的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双方基于合同的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且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的实际既得利益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减少。
案例一:南京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余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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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
(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
(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作者是辽宁童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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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民法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36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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