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新宇)8月21日,官网,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公告。广东金融监管局经审查,表示同意取消佛山市纳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新小额”)试点资格。根据发布日期,纳新小贷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昨日正式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全国一线省市首家被公开“注销”的小贷公司。
这是一家“存在”了6年零6个月的小贷公司。广东省金融监管局披露,纳新小贷注册资本为2亿元。企业调查显示,纳新小贷成立于2014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主要为“办理中小企业融资及各类小额贷款”。目前官网,在纳新小贷工商局注册的,显示无法登录。
按照企业的股权渗透率,持股比例最高的有4家股东,分别是纳新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高智空 Adjustment有限公司和梁军、潘海龙。但纳新小贷无疑像是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展示。
事实上,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关于纳新小贷“退出战场”的公告签署日期是昨天,也就是8月20日。同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已实施近五年,大幅降低。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公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实施。根据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为基础确定,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规定》)以24%和36%为基础。
央行8月20日同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8月LPR维持不变,一年期LPR为3.85%,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在现行一年期LPR 4倍的基础上下调至15.4%。
记者看到,最高法将原条例第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和其他有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条例》对适用主体的界定以及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和讨论。那么这个修改适用于小贷公司还是网络小贷公司呢?规定会带来哪些影响?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首先从实务角度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司法判决中有很多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信托计划的判决。从目前各地法院判决采用的司法解释来看,24%的利率标准已经成为法院判决的最终依据。”
从个人角度来看,彭凯认为,小贷公司目前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在未来关于互联网小贷的正式管理办法出台后,小贷机构可能会被归为金融机构”。目前,小贷和互联网小贷的日常行为监管主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来看,“小贷公司更适合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因为小贷机构目前还不是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
对于影响,零一研究院院长余百成认为,司法确定的利率上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定价空 room,也会改变借贷市场的供给格局。“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将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参与者、产品和技术创新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市场将进入金融科技为王的新阶段。”
同时,他也表示,民间借贷及相关业务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是可以预见的。“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让高利率覆盖、高成本的模式彻底失效,拥有科技创新能力、更好的场景和用户优势,实现降本增效的人,将拥有更长久的生命力。”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新宇编辑岳彩洲校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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