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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跑路工资向谁要,小包工头垫付了工人工资,如何向建筑方讨回?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工程领域垫资施工十分常见,即建设单位不支付预付款,施工单位先垫资完成基础施工后,建设单位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是一旦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包工头自有资金又不足,往往就会发生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包工头逃匿躲债,这就极有可能引发工人集体维权,包工头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1)冀08刑终18号判决

案件事实:2011年8月,银城公司与晟杰公司签订关于上河新村A区12#-15#等承包协议,承包范围:从属于合同工程栋号的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照工程及弱电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2013年4月银城公司与晟杰公司签订上河新村A组团2#、3#地下车库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承包范围:上述工程的水、电、暖及土建工程。

被告人褚某为晟杰公司的股东,同时为上河新村项目的项目经理。2011年10月5日,以晟杰公司为甲方,姜某为乙方签订了晟杰公司企业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承德上河新城A12#、13#、14#、15#楼(后又追加地下2#车库)进行工程施工,投标价款按照甲方与建设方签订造价为准,甲方收取工程总造价5%的管理费。合同有甲方委托人褚某;乙方有姜某签字。后姜某的施工队开始在承德市双桥区施工,姜某施工队六十八名农民工工资1532306.00元被拖欠。上述工人工资未支付,致使农民工上访,褚某逃匿后于2019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后被承德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问题一——【包工头垫资施工,举债、抵押也难解决资金问题】

1、被告人褚某的供述:

褚某和姜某是亲戚,姜某从褚某手里承包的工程。褚某是晟杰公司的股东,葛某是法人代表,褚某是2010年8月份的时候从银城公司承包的上河新城小区12、13、14、15、20、21、22、23号楼的水、暖、电及土建工程,还有后期追加的S6、S7号楼的水、暖、电及土建工程,地下1、2号车库土建工程。

姜某干的是12、13、14、15还有地下2号车库的工程,冯某等5个班组干的其余工程,平时工地都是褚某负责。褚某和姜某之间有一个内部承包的协议书,现在就是姜某的施工队拖欠农民工工资,别的施工队没有拖欠的,姜某的施工队有五、六十个工人。晟杰公司有二级建筑资质,当时褚某找的葛某说的干活这事,平时褚某在工地总负责,到时候晟杰公司抽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费,褚某得百分之四,公司得百分之一。这个工程是褚某和葛某跟银城公司签的合同。褚某记得当时双方签定的暂定合同总造价是七千多万。

前期的施工是褚某自己垫资施工的。后期进行工程决算了再算总账,但是到现在还没办交工手续,没进行决算。银城公司欠褚某钱,但是现在还没进行最后的决算,褚某也不知道欠多少钱。银城公司通过褚某手转给晟杰公司公户的、转给褚某下边各施工队的、转给褚某名下的钱款有三千多万吧,具体数褚某记不清了,银城公司应该都有账目,褚某没账目。银城公司转给褚某的钱褚某都支付给褚某下边的各施工队了。褚某支付给各施工队一共是四千多万了,另外褚某还有九百万是褚某借的小额贷款,都支付给姜某了。褚某总计支付给姜某工程款是1980.2万元,其中1170.2万元有姜某的收条。褚某给姜某支付的工程款1170.2万元都是转账。

银城公司转给褚某的工程款,除了给姜某以外,剩下的支付给其余四个班组负责人共计2228.05万元,支付这四个人的都是现金,都有他们四个人给褚某打的收条。再加上褚某支付给姜某的1170.2万元,褚某总计支付出去工程款是3398.25万元,这3398.25万元都是有证据有收条的,没有收条的还有褚某通过贷款公司给姜某转过去600万元现金。

褚某现在是否欠姜某工程款因为没做决算,褚某自己说不准。褚某和姜某的协议上没写总造价,这个协议就是一个责任协议,至于工程总造价就是按甲方结算为准,甲方结算价格扣除5%的管理费其余的就是姜某应该得到的工程款。

褚某转给姜某有收条的工程款以外,褚某还通过贷款公司给姜某打款600万,通过隆化、平泉信用社给姜某转款210万,还通过现金给过10万,抵押车10万,这些钱没收条,褚某得到相关部门找证明材料去。晟杰公司不欠褚某钱。褚某不认可姜某做的工资表。晟杰公司没有扣过姜某的管理费。褚某2019年11月19日供述,姜某在上河新城施工的A区12、13、14、15号四栋楼房是2013年春节前停工的,停工后再也没干。还有A区地下2号车库是后停的工,停工具体日期褚某记不清了,也是停工再也没干。欠的工人工资姜某说是建楼房欠的。

2、姜某的证言:

姜某是2010年8月份的时候从晟杰公司的股东褚某手里承包的上河新城A区12、13、14、15号楼的整体建筑,还有A区2号车库的整体建筑,一直干到2013年12月份完工,姜某们承建的2号车库就差地面装修,因为晟杰公司没给姜某们工程款。刚开始褚某跟姜某说这活需要先垫资才能干,姜某个人垫资了八百万左右吧,姜某承包的这些活整体是三千万的工程,晟杰公司的褚某给姜某结了1197万的工程款,但是现在还欠当时干活工人一百五十三万的工资,因为晟杰公司剩下的工程款都没给姜某结清。

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姜某和葛某、褚某姜某们在隆化县的晟杰公司里谈的这事,晟杰公司给姜某算的公司给姜某未结清的工程款最低估算是1163万,之后晟杰公司加盖公章。之前姜某看过晟杰公司和承德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对账单,银城公司转给褚某个人几百万,别的事姜某就不清楚了,具体什么原因姜某也不知道。姜某是和晟杰公司的股东褚某签的合同。褚某是以晟杰公司的名义和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的合同,褚某在上河新城工地是晟杰公司的总负责人。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工程款转给晟杰公司,晟杰公司在转给褚某,褚某把税钱扣下,再把剩下的工程款转到姜某个人的账户。

这一百五十三万的农民工工资是晟杰公司拖欠的,因为现在这公司不给姜某们结剩下的工程款。这一百五十三万涉及到差不多七十八人吧。姜某手下有四个班组干活,迟某的一个瓦工班组,15个人、王某2的一个防水班组,10个人、董某的一个抹灰班组,2个人、侯某的一个钢筋班组,3个人、姜某还领着四十多人的零工组干活,都是散工。现在就欠这些人的工资。别人的工资姜某都自己想办法结清了。公司给姜某多少钱,还欠姜某多少钱,都有账,工资表公司也盖章了,这些证据姜某都给劳动监察提供过。

褚某大概总共需要付给姜某2780万元,到2014年10月23日给姜某1197万元工程款,还有420万甲方给买的材料钱,还差姜某1163万,在期间褚某给姜某钱,姜某都应该去税务局交税,但是褚某说他去交,姜某们就把钱给他了,结果他并没有交税,最后涉及200多万元的税,都是银城给垫交的。他给姜某这1197万元钱,包括一部分工人工资,但是姜某应该给的工人工资姜某都给了,还差150多万没给工人工资,也是因为褚某没有把欠姜某的钱给姜某才导致的。姜某们拖欠工人工资还造成这一百人左右到市政府上访过两三次。

3、银城公司说明:

晟杰公司承建12-15、20-23住宅楼,S6、S7公建楼,2、3号地下车库,总面积48095平方米,按晟杰公司测算最终审计计算值约为6897万元。12-15、20-23住宅楼,S6、S7公建楼,2010年8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值4335.9万元,定于2012年10月1日竣工,合同约定该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后,支付给晟杰主体以下完成值的80%-85%(主体完工前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该工程装修完毕后付至工程合同值的82%。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7%。

2#、3#车库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值为947.2万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竣工。合同约定该工程为施工队全额垫资,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后,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7%,余下作为保修金。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值以审计值为准,在工程审计值未做出前,以合同值为基数,按合同比例支付工程款。目前,该标段工程土建装修工程基本完工,水暖电安装工程还在施工,截止2016年10月10日。建设单位已为该工程支付工程款6528万元(其中包括甲供材料款992万元)。其中支付给晟杰公司财务科2473万元。支付给晟杰公司该工程指定的褚某项目部工程队3063万元。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暂定总值5283.1万元的123.57%。目前该工程的水电暖安装工程合同土建装修收尾工程尚未完工。

问题二——【工人上访讨薪】

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情况说明、信访接待表,证实晟杰公司自2014年至今存在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致使姜某、董某等二十余名农民工多次到承德市双桥区信访局、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群体性上访讨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问题三——【政府责令,仍旧逃避】

1、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报告:

晟杰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晟杰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在2016年1月28日10时前改正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问题。但晟杰公司未按照该法律文书的要求支付工人工资。本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被告人褚某:

双桥区劳动监察部门给褚某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支付令)的具体日期褚某忘了。褚某是晟杰公司的股东,葛某是法人。上河新城的工程从2010年8、9月份开始干的,2013年年底结束的。公司承包的活,褚某负责管理,姜某和褚某是内部承包的关系。姜某这个项目好像是欠工人工资153万。公安机关找褚某调查欠薪的事,褚某逃避换电话号,又东躲西藏是褚某害怕褚某筹不上钱给工人,侦查机关在2019年11月份对被告人褚某进行讯问后,2019年12月份褚某开始不接电话,并更换电话号码逃往辽宁省朝阳市,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在朝阳市将被告人褚某抓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结语:工程垫资虽然常见,但是以此种形式承包工程对包工头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且意外事件(项目停工、建设单位拖延支付款项等)带来的风险较高,除了本文所述的刑事责任风险,包工头还有可能为了垫付款项欠下外债和高额利息,被列为失信人。包工头应谨慎选择需要垫资的工程进行承包,避免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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