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记者宋宁华
今天(7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桥担保公司)及被告人黄家轩、魏艳萍、魏艳萍进行了处罚。
图片来源:东方IC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3家被告单位及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黄家驹等15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徐琪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上述集资诈骗行为,给近4万名被害人造成了极其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家庭生活,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3名被告单位分别判处15亿元至2亿元不等的罚金,对15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黄家驹等1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阶段,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上诉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立功情节以及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快鹿集团经涉案人施建祥决定,指使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虚假债权、东虹桥担保公司提供虚假担保,通过陆瑾系等融资平台将虚假债权、虚假担保打包成各类理财产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举办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随意拨打电话、举办或赞助演出等方式公开宣传和销售。,还以同样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中海投资系统融资平台发行的基金产品,非法集资共计434亿余元(以下币种相同)。
将上述非法集资所得款项转入涉案人员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元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外,其余用于支付各种经营费用、股权收购、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出国转让和购置车辆,以及个人挥霍、挪用。至案发时,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以虚假债权、虚假担保为核心的自融自保非法集资活动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快鹿集团的经营是靠“借新还旧”维持的,无法归还集资款。快鹿集团、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黄家钰等14名上诉人作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快鹿集团内部的实际控制关系、非法集资资金池的形成和实际控制、非法集资所涉及的债权和担保、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严重兑付危机、存在任意使用、集资款挥霍浪费等情况心知肚明。仍组织运营,安排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人员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本案集资诈骗活动,应认定为快鹿集团、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分别为集资诈骗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集资诈骗罪。除周萌萌、徐琪外,其余12名上诉人在本案集资诈骗案中相互支持、配合。他们参与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行为积极,作用突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关于上诉人的犯罪数额,原审判决以其任职期间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依据,于法有据,应予确认。
此外,部分上诉人要么被公安机关抓获,要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个别上诉人不符合立功条件,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原审综合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数额,各自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自首、认罪、退赃、贪污等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均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快鹿”系列案件二审宣判后,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追缴涉案资产工作,继续追逃追赃。
编辑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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