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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快鹿案返回多少钱,上海快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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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1月16日电(记者黄安琪)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宣判被告人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家驹、魏延平、周萌萌、徐琪(美籍)等15人。

上海一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快鹿集团、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15亿元、2亿元、2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黄家驹、魏延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判处徐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周萌萌等其余1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涉案人员石建祥(另案处理)成立以快鹿集团为核心,统一管理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东虹桥担保公司、陆瑾部、日部、中海投资部的快鹿集团,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涉案人施建祥指使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虚假债权材料,东虹桥担保公司撮合虚假担保函,再由陆瑾系等融资平台包装成各类理财产品,连同中海投资系融资平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基金产品,以召开推介会、发传单和互联网广告、随机拨打电话、举办或赞助演出等方式,通过门店和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

将上述非法集资所得款项转入涉案人员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元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外,其余用于支付各种经营费用、股权收购、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出国转让及购买车辆、个人铺张浪费及挪用公款等。至案发时,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黄家驹等3名被告单位及15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琪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近4万名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受害人代理人、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部官员旁听了一审宣判。上海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追缴追缴涉案资产工作,继续追逃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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