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
10月16日,上交所披露了对《关于审核JD.COM数码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问询函》的回复。问询内容包括发行人股权结构及董事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公司治理及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分析、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及其他事项等六大类,共计28个问题。
其中,在发行人业务方面,上交所的问询重点集中在金融机构人物或解决方案、JD.COM白条业务、业务模式及收入构成、政策影响、市场竞争、业务资质等六个方面。
JD.COM的白条、金条和商业模式
根据招股书,JD.com和JD.COM集团合作向合格用户提供白条服务。2020年9月,双方签署《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收益分成方式,协议有效期一年。
在被问及JD.COM借条是否涉及向JD.COM集团利益输送时,JD.com表示,公司与集团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定价公允,已充分考虑发行人要承担的信用风险损失,不存在向JD.COM集团利益输送。
招股书显示,发行人信用科技产品的主要产品形态为“JD。COM金条”。上交所问询JD.COM金条用户数据来源是否为JD.COM集团,发行人在数据收集、风险分析、用户拓展等方面是否对JD.COM集团存在重大依赖。京东数码分公司回应称,发行人数据来源多元化,在数据收集、风险分析、用户拓展等方面不存在对JD.COM集团的重大依赖。
此外,招股书还披露,报告期内各期JD.COM金条贡献的贷款规模分别为1036.85亿元、2554.92亿元、4589.15亿元和2612.17亿元。京东数学系在业内率先推出信用科技开放平台模式。截至2020年6月底,金融机构直接放贷或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金条产品总比例约为96%。
根据上交所披露“非金融机构直接贷出部分的资金来源”的要求,JD.com表示,已补充披露“公司信贷科技平台促成的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少量股票业务由公司持有小额贷款牌照的控股子公司直接出资,外部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在收入构成中,JD.com进一步披露了金融机构、商户和企业、政府和其他客户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以及自营和非自营收入构成。
金融机构数字化解决方案中的自营收入,主要是利用大数据识别技术和区块链技术,帮助中小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机构发行结构化金融产品,以自有资金持有部分投资份额所产生的收入。面向商户和企业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中的自营收入主要包括通过持牌的小额贷款和商业保理子公司以及与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为中小企业和企业主提供商业保理、赊购、小额贷款等融资服务,其中自有资金产生的收入和公司在帮助商户和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过程中以自有资金持有部分次级股份产生的收入。
政策影响
上交所问询,发行人应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补充披露现有业务及合作方式是否面临调整或变化,以及对未来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完善风险提示内容。
京东数码分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客户合作开展业务,这些客户面临严格的监管要求。如果相关监管要求大幅调整,可能会影响这些金融机构与公司的合作。
例如,关于《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JD.com表示,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以督促公司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时符合上述办法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条例》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的4倍。JD.com表示,这些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如适用范围等仍在进一步明确过程中,可能会对公司与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合作产生影响。这一过程可能会增加行业整体合规成本,但最终会使风控能力优秀、生态场景多元化、利率普适化的头部公司在非理性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京东数码分公司还表示,其不持有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不是金融控股公司,因此不适用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的决定。
在业务、财务等关键数据上与蚂蚁集团没有可比性。
在市场竞争方面,JD.com表示,赛福士和阿里云只是在个人业务或企业客服模式上与公司相似,在业务、财务等关键数据上没有可比性。蚂蚁集团和公司的一些业务有一定的相似性。
为了进一步说明主要业务,JD.com对其业务模式、发展阶段、APP、产品和服务的集中分布、金融机构客户触达的广度和深度、收入分类和关键财务指标进行了对比。
JD.com与蚁族的比较
京东数学系强调,通过B2B2C模式,可以赋能产业客户,与客户共建新的产业生态,帮助客户改善用户体验,提升产业效率,升级产业模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客户端,从而实现对现有业务价值的深度挖掘和增量业务的价值创造。它与蚂蚁集团在商业模式、发展阶段、APP集中分发、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有本质区别。
三家子公司不再从事P2P。
上交所还询问JD.com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从事P2P业务,相关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京东数码分公司回复称,报告期内,京东数码分公司共有三家子公司为申请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试点资格而从事P2P业务,分别为北京和丰永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李羿慧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JD.COM徐航(厦门)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JD.COM徐航(厦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三家主体已不再从事P2P业务,其股票业务已结清。报告期内均保持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被处罚的记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郑京新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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