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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个人消费授信拟限额,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额度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每经记者:边万里每经编辑:廖丹

5月9日,为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网络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单户居民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制定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适时颁布实施。

多措并举防控网贷业务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不同方式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的线下借贷模式相比,互联网借贷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自动化操作、无需或极少人工干预、放款审批快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网贷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到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够,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够。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还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贷对客户的网上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签和实地调查的要求。因此,需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网贷业务规范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贷款业务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自动化线上操作、放款审批极快,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连带负债、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防控网络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设定信用额度,防范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和预警模型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如果发现预警触发条件,应及时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细化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的要求,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和监测机制,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民族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表示,这反映出监管机构试图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线下进行,网贷渠道20万的额度足以满足几乎所有的消费需求。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没有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等金融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他进一步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将网贷上限设定为20万,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进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减轻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长速度,一举多得。"

商业银行应根据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未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够,导致银行声誉风险。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系统化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具体来说:

一是商业银行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建立统一的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

二是在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应该明确定义。合作协议应体现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第三,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及合作机构、合作产品、自身及合作方的权利义务等信息,避免在客户中造成品牌混淆。

第四,商业银行应继续管理合作机构,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发现合作机构已不能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薛洪言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不控制银行与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比例,符合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趋势。同时,下放一些具体的监管部门,也有助于地方监管机构精准施策,更好地促进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在与合作机构开展联合融资贷款时,应按照风险自主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额度管理,对单笔贷款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此外,为保证现有网贷业务的连续性,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两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业务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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