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并没有简单地“以案说法”,而是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发现了表面事实掩盖下的“套路贷”犯罪线索。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线索及时移送扫黄办。
2018年3月,上诉人谭某某、王某向长春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在该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数份已签署的空 white合同。几天后,公司会计按约定扣除第一笔利息及手续费3600元,将36400元转给谭某妻子王某。同年5月,谭再次找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与肖某某签订合同,约定借款2万元。当日,肖某某分两次向王某账户转账6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肖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某、王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合议庭充分查阅了庭前证据,听取了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组织了质证,并认真审查了借款来源、交付过程以及当事人的专业和经济能力,认为本案存在疑点。审判长梁信华向肖某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法律进行了充分解释。面对大量事实,肖某某当庭承认自己是小贷公司的出资人。他之前并不认识谭某某和王某,他们也没有直接向他明示借款。两份借款合同都是小贷公司签的。借款6万元在收到公司会计转账后转给王。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地点、借款过程、个人关系以及两次转账的资金流向的陈述,认定本案借款关系为谭某某、王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公司会计、肖某某代公司向王某支付借款。谭某某在上诉状中提出,肖某某将6万元资金转入其妻王某银行账户后,小贷公司于当日派两人取回其中的4.4万,制造了已交付全部贷款的银行流水痕迹。谭称,他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贷款协议中显示的金额。
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本案涉嫌“套路贷”。在民事行为方面,在没有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肖某某无权以原告身份起诉谭某某、王某。根据案件证据和合议庭评议结果,法官当庭宣判,裁定驳回肖某的起诉,并将肖某及其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该院打黑办。谭某某由衷地认可了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做法,并向第五人民法院和审判长梁信华送上了“主持正义,为人民做主”的锦旗。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长春中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认真甄别“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移送犯罪线索,有力震慑和打击了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贡献。
法官提醒公众
“套路贷”是一种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借款合同记载的金额人为制造转账等银行流水痕迹,完成转账等银行流水痕迹后,变相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然后贷款人根据银行流水记载的虚增贷款金额起诉贷款人。日常生活中应选择向银行或其他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时,详细咨询贷款人身份、贷款金额、贷款利息等合同信息,慎重考虑后签字。如发现出借人变相索要虚增贷款本息或同时以各种理由要求归还贷款资金,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李亦舒通讯员邵亮
图片由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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