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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概念、立案标准及量刑(附不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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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发票罪的概念、立案标准及量刑(附不起诉案例)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收犯罪辩护律师。

一、持有伪造发票罪的概念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在刑法第210条有规定。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大量持有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伪造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持有伪造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构成持有伪造发票罪,需要满足大量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分别达到不同的标准: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张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达到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伪造发票二百张以上或者票面总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持有伪造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持有伪造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

一是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是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持有伪造发票罪不起诉案件

虽然持有伪造的发票达到大量的标准,应当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是只要达到大量的标准,就一定会定罪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持有伪造发票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持有伪造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伪造发票的数量有要求吗?需要哪些剧情?以下是笔者收集的持有伪造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供参考。

1.1.案例一:陈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

1.2.案例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钦北〔2020〕12号)

1.3.基本案情:陈系广西A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钦州市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向客户提供伪造发票作为报销凭据。经核实,陈在明知或应知是伪造发票的情况下,向客户开具发票212张,票面金额税款合计537579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并已补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须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2.1.案例二:高某某持有伪造发票案。

2.2.案例编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2019〕86号)

2.3.基本案情:高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仍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面值487万元)作为抵押向贵阳市南明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经鉴定,该发票为伪造发票。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不过是初犯,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刘某某持有伪造发票案。

3.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古鉴刑〔2020〕110号)。

3.3.基本案情:刘持伪造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面值102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支行提取公积金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刘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首、从轻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1款和第6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4.1.案例四:周某某持有伪造发票案。

4.2.案例编号: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安检公诉字[2015]72号)

4.3.基本案情:为少缴税款,周某在与一名外国人(身份不明)进行电话联系后,在明知是假发票的情况下,购买了共计183张发票,并使用购买的假发票与经营单位进行结算。期初使用的假发票共计人民币3369606.1元,其中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共计人民币。

4.4.不起诉理由:我们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5.1.案例五:黄某佳持有伪造发票案。

5.2.案例编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城检告发〔2015〕75号)

5.3.基本案情:黄某从他人处购买50元的广东地税定额发票共计6份,并在其a餐厅使用所购买的伪造发票,2015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黄某佳抓获,从黄某佳店内查获定额发票票186张、50元面值发票票114张。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佳不起诉。

6.1.案例六:张某某持有伪造发票案。

6.2.案例编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2015〕46号)

6.3.基本案情:张某某通过网购向杨某购买伪造的air 空 transport电子客票旅游行程单1000余张。2014年12月5日,公安机关从未被提起公诉的张某某住处查获伪造的air 空 transport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1062张。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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