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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都江堰市范围内与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相关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协会(经济协会),发展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以创新模式为涉农主体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和保险机构;吸引投资的个人。
都江堰市申报补贴,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建设规模供应基地。支持“粮食作物+油菜(含蔬菜、川芎)”轮作生产基地和特色茶叶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建成“粮食作物+”轮作生产基地,连片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的,每亩给予600元奖励(含原各级补贴政策);对新利用(含改良升级)全市“野生茶”特色资源面积200亩及以上,开发出新产品和品牌的茶叶,给予每亩300元奖励,单个主体在年度内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资金;次年,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以绿色方式生产经营的,如生物有机肥、绿色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可连续享受此政策,单个主体可享受此政策不超过3年。
2.鼓励提高农业生产标准。通过升级和认证支持标准化生产的发展,以促进工业效率。对新获得GAP、CAQS—GAP、有机农产品、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进入国家名优新农产品目录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证书,按每份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投保人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支持粮油生产大户(含小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能力。对于购买水稻、小麦、油菜等粮食保险,市财政将全额补贴被保险人自付保费;继续实施猕猴桃价格指数保险,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补贴75%;试点农业(茶叶)气象指数保险,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补贴75%;补贴办法按照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鼓励发展农业综合服务。支持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园区、基地和种植大户提供耕作、施肥、收获、储运等服务。对新设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范围以外的现代农业机械的,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主体享受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面积1000亩的,按照20元/亩给予补贴,个人业主当年享受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农民增加就业和收入。支持各类农业主体提供就业岗位,增加本市户籍人员工资性收入,促进高素质人才创新创业。签订年度(连续12个月)固定用工合同,使用本市户籍人员和农业职业经理人50人及以上的,按照该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3%给予补贴;在本市户籍高校年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10人及以上的,按年缴费工资总额的5%对这部分人员给予补贴。
6、鼓励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支持新品种、新技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我市500亩及以上猕猴桃、茶树新品种推广,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新技术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级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7.鼓励培育区域农业品牌。支持在成渝经济圈、粤港澳大湾区及国内外中心城市、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开设都江堰区域公共品牌、地标品牌专营店(形象店)、品牌广告(含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对面积20㎡及以上,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品牌加盟店,按照店铺建设成本(不含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加盟店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投放品牌广告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含各级补贴)。
8.鼓励智慧农业的开发和应用。支持经营主体建设信息采集、分析决策、控制运营、数据管理等多模块数字农业基地,利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开发农业技术远程指导、农资精准配送、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市场运行分析等智能平台(不含电子商务)。对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数字农业示范基地、信息化示范基地(含数字农业其他称号)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各类主体(包括个人)落户都江堰精英灌区杨康产业功能区,搭建信息平台,搭建吸引和吸引都市现代农业项目落户产业功能区的桥梁。对成功引进农业产业一体化项目,项目落地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及以上的,对引资主体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总部经济落户发展。新落户我市的农业总部企业,1年内被认定为成都总部企业和成都市级重大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启动奖50万元;被认定为成都市级特别重大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启动奖100万元;对在都江堰市新设立结算中心、R&D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企业,从项目正常运营之日起,以其对当地的实际经济贡献为参考数,连续5年给予最高不超过90%的产业扶持;对新落户我市精英灌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合资建设重大项目。对与市属国有公司合资设立的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出资比例为60%及以上),有偿使用农用地(200亩以上)和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精英灌区复耕功能区项目建设,合同经营期满后, 对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含征地费和物业销售),按前三年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5%将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市国资公司。 给予项目合作公司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有偿使用补贴,最长三年。
12.鼓励支持项目的基础设施。支持新落户都江堰精华灌区杨康产业功能区的重大产业融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项目申报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90元/平方米,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3.鼓励优化土地供应要素。支持实施全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我市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税费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全额补助给予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需全部用于产业功能区建设;单个项目主体可享受此政策不超过3年。
14、鼓励优先使用国有资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等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优先租赁或购买纳入都江堰市国有资产管理目录的可用国有资产。出租国有资产的,按实际出租面积,可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当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 m2,每m2最高补贴不超过25元/月;对在都江堰市购买国有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购买价款)及以上的,项目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超过1000㎡。已享受政策的主体在合同期内不得转租、出售或改变涉案资产用途,否则补贴资金全部退回。
15.鼓励金融支持要素创新。支持支农融资三方互动、合作与创新。经营主体向保险机构购买“农业融资信用保证保险”并获得银行贷款的,将该项目纳入都江堰市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按经营主体获得的贷款额,对保险机构给予1%的奖励,对经营主体给予年度保险费用50%的补贴;以“涉农项目资金质押”方式实现融资的,对担保机构(含保险机构)按经营主体获得的贷款额给予1%奖励。
16.鼓励建设农业双创载体。支持农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以人才支撑和科技保障推动产业发展。对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认定的农业孵化园、创业苗圃、创客基地、研发中心(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鼓励森林生态价值转化。支持各类主体保护、恢复和利用川西森林圆盘资源,打造农村新的经济消费场景,实现森林圆盘生态价值的转化和提升。对都江堰精英灌区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新经济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成都市党委或政府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给予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自项目运营之日起,对经营主体连续三年按当年对当地经济的实际贡献分别奖励80%、80%、60%。
18.鼓励重塑基地的经济形态。支持大型产业基地打造“农业+”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休闲体育、科普教育、观光旅游等新经济、新业态休闲农业项目。对建成运营后面积在500亩及以上,新获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业主题公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含其他农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鼓励创建现代农业园区。支持各类经营主体集聚资金、科技、人才、信息等要素,以自身产业基地为载体,打造现代农业园区。对申报为成都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给予申请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申报为四川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对申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申报为国家现代农业园区的,给予申请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申请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园区建设。
20.鼓励在农村地区创建一村一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地方特色产业资源优势,以村(或多村联社)为基本单元,整合优势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建设,打造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形成一村一品示范。农业农村部首次发文为“一村一品示范村”,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一村一品示范村”通过年度监测和复评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1.鼓励产品价值链的延伸。支持以本地猕猴桃、茶叶、川芎(中药材)为原料,研发生产特色保健、美容等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对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的农业精深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主要生产加工线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投资100万元。对新增投资5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以上的农业初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主要生产加工线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对当地经济实际贡献超过30万元的,超额部分全额奖励。
22.鼓励市场主体升级档案。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引领产业增效。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成立的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3、鼓励组建产业联合实体。支持依托我市猕猴桃、茶叶、蔬菜、川芎(中药材)、粮油等特色产业组建产业联合体,整合资金、技术、品牌等资源优势,提升产业市场竞争力。对于由五个或五个以上经营主体组成的产业联合体(包括产业联合体、合资企业、联营企业等。),运营后带动50户及以上,推广我市特色优质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可连续享受3年。
24、鼓励农产品走出国门。支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国际农产品市场。对省级以上部门新批准备案的专业出口认证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农副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当年出口创汇总额的10%给予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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