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云南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和谐可持续的消费环境。典型案例包括超售航空公司空公司被判赔钱,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商家被判10倍赔偿。2012年至2015年,昆明市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31602件,接近全省案件总数的一半。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受理消费者投诉129.11万件,网络购物投诉14.58万件,同比增长87.3%,比“十一五”末增长77.67倍,连续两年位居服务投诉首位。不过,记者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以来,昆明没有发生一起网购维权案件。
除了淘宝、天猫、JD.COM等传统网购平台,微信商家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也成为了一股不可忽视的网购力量。“比传统网购更全面,但风险也更大。由于‘微信商家’大多没有实体店,属于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店铺,存在大量A货或高仿品。”据昆明中院法官介绍,微信业务交易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卖家信息不易核实,容易造成卖家趁机行骗、删除相关记录或售假后跑路,增加了交易风险。很多第三方售假平台往往会受到关停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处罚力度不大,让企业钻空 sub空子。
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表示,放弃权利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鼓励和奖励。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很多人在网上买到假货,会找卖家理论,要求退款,或者直接向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如果真的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很多人会退缩。在记者随机调查的20名昆明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中,有17人在网上买到假货后选择了容忍和退款,只有3人表示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购的标的普遍较小,维权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即使发生纠纷,消费者也可能不愿意起诉维权。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意识低,处处宽容,经营者逃避责任问题依然突出。网购七天无理由无法顺利实施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也导致消费者难以在线维权。另一方面,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所以违法现象那么多。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如此,昆明中院发现,目前网购纠纷维权存在五大难点。诉讼主体难以确定,经营者只是在网上简单告知店名和电话,难以确定实际经营者和网店注册人,无法确定合格被告;原告举证能力较弱,网购证据一般体现在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电子材料中。这样的证据很容易丢失,不仅影响了原告的举证能力,也使得法院在保全证据时无从下手。在诉讼管辖上分歧很大。网购纠纷中,卖家基本不公开住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传统合同纠纷难以适用确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则。消费欺诈难识别,职业网购打假人频发。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卖家欺诈是有争议的。销售者责任难以判断,如何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何限制销售者的验证义务成为审判中的销售者责任。
田成有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因此,田成有建议,消费者应加强防范意识,尽可能了解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情况,了解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合格证等,并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向法院维权。要增强权利意识,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记者蔡报道
切题
消协提醒:网贷需谨慎。
创业初期,小企业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一些急需贷款流动资金但又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人,把目标转向了点对点借贷,很多小贷公司也看中了这样的“商机”。昨日,盘龙区消协提醒广大经营者,贷款应选择正规的贷款平台。
“同志,你能帮我看看这份合同吗?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贷款信息。之后在网上联系了对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对方给我发了一份电子合同。我害怕我被骗了,但我不确定。请帮帮我。”3月9日下午17时许,经营户小王急匆匆地跑进盘龙消协庆云分会,向工作人员姚坤询问网络借贷的情况。
小王是一名云南籍企业主。因为有亲戚在福建承包了50亩地,准备让小王做养殖生意。但他刚进入创业阶段,苦于没有启动资金。小王询问融资渠道。小王在网上看到“上海徐汇荣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的信息。急于融资的他立即与对方联系,最终确定贷款金额为2万元,月息0.7%。每月还利息,到期还一次本金。贷款服务期为一年。
签合同前,小王仔细询问了小额贷款公司,除了每月支付利息,还有没有其他费用,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回复。但在小王上传了自己的身份证和手印后,对方提出,除了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外,小王还要先支付贷款金额的15%(3000元)作为激活专用贷款卡的费用。原来贷款人是小王,但小额贷款公司指定的所谓激活卡的账户是另一个名叫王的账户。小王觉得有异后,带着电子合同的范本到消协庆云分会咨询。
分公司工作人员姚坤仔细检查后,发现合同中有几个明显的问题。首先,合同上的贷款人是“上海徐汇荣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合同的公章和财务章缺少“上海”字样,无法在银行开立法人账户,不规范。第二,借款合同使用财务专用章反映的是一个与出借人无关的账户。可以通过盖章证明账户和这家公司有关系吗?最关键的是,如果贷款金额没有支付到出借人账户,要求出借人先支付所谓的激活卡费用到一个不相关的账户。交了钱对方跑了怎么办?
结合这些情况,青云支行提醒小王和广大经营户,不要轻易相信某平台发布的所谓无抵押、纯信用贷款的信息。正规贷款平台在贷款发放前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政府有“双十万”小微企业创业投资扶持政策,小王经营的项目也在扶持范围内,需要时可以申报。(昆明日报记者郭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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