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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德隆集团,德隆系旧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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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600777)近期卷入德隆系核心人物唐万新的担保漩涡。公司在12月25日晚间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于12月24日向公司发出书面文件,声明与唐万新及所谓的德隆系不存在委任关系或代理关系,公司目前的任何决策和经营均不会受到唐万新及所谓的德隆系的影响。针对原告恒天中烟称其于2017年与该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一事,新潮能源表示,无法判断合同中的印章是否为该公司的真实公章,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部分高管。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与恒天中烟、恒天龙丁、正和兴业、、德隆系的关系。公司表示,至今未收到回复,但自查中显示,恒天中烟、恒天龙鼎为公司股东上海汇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最终出资人之一,而正和兴业的参股公司北京龙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1。5%的公司股份。现在还无法证实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原告恒天中烟出具的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显示,2017年,恒天中烟与新潮能源签订了担保合同,新潮能源在回购协议项下对兴业的回购义务中,为恒天中烟提供了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新潮能源表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案59号送达的原告证据复印件,编号为“htzh2017-05”的担保合同盖有“山东新潮能源有限公司”的印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也没有具体的签订日期。在自查过程中,新潮能源原综合管理部经理杨毅回忆,在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时任总经理胡的要求下,他曾于2017年10月在这份名为《担保合同》的文件上盖章,但当时对打印的文件没有任何记录。公司还就此事联系了、胡、何再全(时任董事会秘书)、蒋华(时任财务总监),但截至本回复之日,未能联系上。胡回答说不记得了,何在权和姜华回答说不知道这件事。新潮能源表示,由于公司只取得了合同的复印件,原告恒天中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持有合同原件不得而知,无法判断合同中的印章是否为公司真实的公章。且上述编号为htzl2017-05的担保合同不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届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前,对该担保事项并不知情,因此不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称,或擅自使用公司印章。公告称,在律师见证下,新潮能源已向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的员工发放调查问卷,要求其确认并回复是否知悉问询函中提及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回复,对上述担保事项不知情。同时,公司对现任和前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电话采访。约谈结果为:联系不上卢、、、、郭,刘致妤拒绝接受律师电话约谈;在已经取得联系的受访者中,除了时任主管、综合管理部经理的杨毅,其余均表示不知情。否认被唐万新“指证”根据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2017年10月18日,恒天中烟受让北京恒天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君融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5亿份优先级份额。2017年10月,恒天中烟与正和兴业签署回购协议。恒天中烟诉称,2017年10月18日,恒天中烟与北京恒天丁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君融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5亿份优先级份额。2017年10月,恒天中烟与正和兴业签署编号为htzh2017-01的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烟持有的5亿份“君融策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优先级份额。2017年,恒天中烟与新潮能源签订了编号为htzh2017-05的担保合同,新潮能源为恒天中烟在回购协议项下的正和兴业的回购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恒天中烟、恒天丁琪媛、正和兴业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公司与恒天中烟、恒天丁琪媛、正和兴业、唐万新、德隆系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否存在股权或业务关联。新潮能源表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恒天中烟、恒天丁琪媛、正和兴业的回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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