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3]13号)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收支的;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未按照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违反外汇登记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1616.40元,并处罚款271万元。经计算,共没收7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一)未对交易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账户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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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渣打银行处罚案例2019,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7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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