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晚报讯(记者魏巍)“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黑恶犯罪形式,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河北李滨律师事务所蔡斌律师从法律层面分析了“套路贷”,提醒广大群众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
蔡斌律师表示,“套路贷”是指出借人通过虚增债务数额,虚构法律关系,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常规贷款”具有以下特征:
假借民间借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汽车买卖等。,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公证将其合法化,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贷款利息往往超过年息36%的上限。
往往伴随着暴力讨债的违法行为。
“常规贷款”的常见手段包括:
出借人往往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打广告,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为诱饵,然后以生活费、保证金、法规等为由,诱导借款人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
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的资金周转,诱导或强迫借款人签订空 white借款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或为一笔借款出具多张借条,形成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
虚假支付制造款的事实。贷款人在已向借款人交付全部贷款的银行制造流水痕迹,然后采取各种方式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贷款人并未实际交付贷款,而是通过强迫借款人出具收据、让借款人与现金合影等方式,制造钱是现金交付的假象。
“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贷款人安排关联方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过桥资金”,并诱导或强迫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恶意将“债务”转移给担保人。
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讨债。贷款人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关联方追债。出借人通过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催收债务。
蔡斌律师建议,只有正确区分“套路贷”与非法借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看透“套路贷”可恶的嘴脸,采取正规合法的渠道融资借贷,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唐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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