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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索菱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股票代码:002766股票简称:*ST索菱公告编号: 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凌实业”)近日收到民事调解书等诉讼相关材料。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顺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票据纠纷案进展

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49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与二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现原告同意被告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350万元,并放弃利息请求权。具体付款时间节点如下:2020年6月30日前第一期2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第二期2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第三期25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第四期25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第六期250万元。

2.如被告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且逾期天数超过45天(从每期款项到期日的次日起算,含45天),则两被告应立即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原告(未支付金额从2350万元中扣除);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二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被放弃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50万元,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需在45日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

3.被告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8426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我们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25元,减半收取至842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支付的84262.5元被本院退回。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2019-070)》。

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2020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律师调取的民事判决书[(2019)豫05第4515号]、[(2019)于敏中第124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19)豫05第4515号]

1.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人:肖兴义。

受理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二审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海尔小贷公司对索凌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如下:涉案合同借款合同不是索岭实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海尔小贷公司与索岭实业公司董事之间存在恶意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没有签署传票也没有宣布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判断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 48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19)于敏中第1244号]

受理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二审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海尔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海尔小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借款合同不是索凌实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索凌实业公司未授权其法定代表人肖星向其他国家借款。本案是小邢与海尔小贷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索凌实业公司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借款合同的效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诉讼中,索凌实业公司将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变更的事实和理由如下:1)本案所涉借款为索凌实业公司借款,本案借款由时任董秘钟办理。2)一审、二审期间,除索凌实业公司外,其他被告均未收到诉讼文书,一审法院未进行公告,直接缺席审判,不合法。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万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借款5000万,涉及三起诉讼,分别为2000万、2000万、1000万。其中,本案涉及借款金额2000万元,一审编号为[(2019)豫05民初19号],本案一审并案[(2019)豫05民初18号]。因公司内部交接及法院案卷调取程序,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律师调取的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间利息(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及自2018年12月起。

2)被告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肖星对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先行赔付义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 600元,由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负担600元,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肖星也负担14万元。

关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诉讼公告》(2019年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03)、《诉讼进展公告(2019-08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

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索赔、仲裁及进展事项。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公告中的诉讼和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第7496号]民事调解书,深圳市顺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票据纠纷案,预计2019年减少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75万元,2019年增加营业外收入150万元(以审计为准)。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第451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于敏中第1244号]的二审判决,预计增加利息支出和管理费用3,873,480.00元(以审计为准);

根据上述小额债权和仲裁判决数据,公司预计2019年增加利息支出和管理费用1,721,597.75元(以审计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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