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P2P借贷平台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这些借贷平台基于个人信用放贷,自己借钱无可厚非,但如果你从平台借钱,然后借给别人,性质就另当别论了。
裁判要点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金融机构的贷款转为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对于出借人的损失,要考虑借款人是否知道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及时还款等过错,并结合出借人的出借过错合理分担。
基本事实
李和曹是朋友。曹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并承诺五日内归还。李没有自己的资金,但出于对朋友的感情,他想到了通过“某”借款。
李随后明确告诉曹,其借款资金来源于“某”。经曹某同意,李某于当日通过“某”借款3万元(分12期还款),并将该3万元转入曹某指定的收款账户。后因曹某不还款,李某自行偿还“某”本金,并支付手续费及利息4000余元。
李无奈将曹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某”的手续费及利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借贷;..... "李借给曹的3万元是某银行的借款,属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物,故曹应向李返还3万元。
曹某明知李某的借款资金仍系向金融机构借款,未能按期偿还,存在过错。李从一家金融机构借了一笔贷款,然后贷出。也有过错,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曹某支付李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于李某偿还利息4000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后,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的陈述
“阿白”是重庆一家贷款公司推出的个人现金贷产品,类似于虚拟信用卡。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借给他人,属于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借贷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无效。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也要量力而行。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帮朋友从信用卡、银行贷款或“某行”、“微贷”等网络金融平台借款,一旦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贷款人不仅要承担还款责任,还要承担贷款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如果不能按时还款,甚至会造成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一生。
特别提醒:以放贷获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拿贷款借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犯罪!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出借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放贷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吸收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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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套用资金什么处罚,套用他人资金":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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