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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消费金融总部地址,苏宁消费金融工作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作者|陈明“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总经理”

文章|中国金融2018年第4期

自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以来,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8月,全国已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22家机构开业。2017年上半年末,行业信贷余额达1906亿元,同比增长125%。当前,各类机构抓住时代发展机遇,积极向互联网转型,在普惠金融理念的指引下,不断提高消费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个行业在“促费惠民”的道路上仍面临诸多困难,需要引起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主要挑战

支付渠道困难,场景拓展难以满足。第一,贷款手续繁琐,容易失败。消费金融公司没有自己的借记账户系统。在结合消费场景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移动客户端在放款时需要嵌入。而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由于自身的生态配套产品,不愿意被外部公司接入,而有意愿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普遍市场份额较低,风控能力和系统支持相对较弱,容易出现系统层面的问题,导致贷款失败。二是扣款失败率高,还款困难。一方面,自动扣款受制于代扣渠道,一般不支持中小城商行和信用社绑定卡;另一方面,客户难以独立还款。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自己的转账限额和时限规定。比如第三方支付的单笔还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经常因为超时操作导致还款失败。三是成本高,难以受益。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市场化的营利性组织,通过它们进行的资金结算必须按照其价格标准收费。比如一些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银行,每向该公司发放1000元消费贷款,会以15元支付通道费,按12期计算,成本相对较高。第四,消费场景难以拓展。监管部门要求机构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时要有场景支撑。但在实践中,消费金融公司的具体场景拓展面临诸多困难。主要问题是其所依赖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仅支持单一场景下的小额支付,无法像信用卡一样满足用户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市场上虽有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消费场景丰富的支付工具,但这些支付渠道因其配套的消费金融产品而不愿被外部机构接入。目前,银联也在尝试帮助机构建立支付通道,采取“机构+指定合作银行(开设二类户)+银联”的二维码闪付模式。但是这种模式除了借贷还款的借记卡,还需要用户开通合作银行卡,非常不方便,用户也不太愿意使用。以上问题不仅影响了用户体验,也影响了场景消费金融的空发展。

融资难,业务健康发展难以支撑。一是主要资金来源单一,不能满足经营需求。在银行信贷方面,由于创业初期基础投入较大,消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不佳,银行信贷往往需要机构股东的担保,增加了融资难度。在股东存款方面,股东尤其是非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其自有资金也相对紧张,能够提供的资金支持有限,且更倾向于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资金支持,制约了机构的独立发展。二是资本市场趋紧,价格高。由于缺乏融资渠道,市场资金紧张,消费金融公司在融资上的议价能力很弱,导致资金成本很高,必然影响机构在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内生动力的增长。三是市场化融资政策严格,准入门槛高。消费金融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同业拆借等业务上有刚性要求,新设公司初期很难达到审批条件。

市场环境不好,新机构维权进退两难。第一,是有银行的持牌金融机构,但是法院提供的证据对于消费金融是区别对待的。比如,法院往往拒绝认可消费金融公司在自身系统中提供的证据,导致该公司在诉讼中举证责任过重,提交大量与借贷关系无关的证据,诉讼效率低下。但在同等情况下,法院容易接受银行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提供的单方证据。二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办理难,维权难。由于“互联网+”零售金融的运营业态,机构更多通过互联网渠道展示,身份认证无法当面验证。此外,由于黑色产业链庞大,公民信用体系不完善,公众信用意识不高,除了“黑产”批量诈骗案件损失外,部分用户利用业务远程办理非本人访问,电子签名有效性存疑,信用额度小,催收成本高。贷后容易出现谎称贷款账户被冒用或被盗等问题,成立“QQ维权群”,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渠道施压,恶意投诉,给机构贷后维权和消费者保护工作带来双重压力。

税负重,普惠金融运营成本高。一是现行税收政策未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利息收入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蓝领、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这些人与上述文件的对象有一些交集,符合政策的初衷,但并不免税。所以消费金融公司的减税政策并没有覆盖。二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中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但90天以内产生利息的增值税并未减免。《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后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收增值税,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消费金融贷款额度小,客户群远低于银行,诉讼中不良贷款的催收成本相对较高。逾期90天的贷款收回概率极低。如果不减免此前确认的贷款期限内、逾期90天以内应计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将增加消费金融企业的税负。三是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低。目前税收政策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可按贷款余额的1%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根据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执行2.5%的贷款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和150%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中的较高者。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不良率较高,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巨额贷款损失准备金。四是税收政策对消费金融企业小额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够明确。不清楚机构提供的内部控制证明材料、会计数据以及核销坏账后向贷款人收集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政策建议

解决支付结算问题。消费金融蓬勃发展。消费贷款离不开支付工具的支持。一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关注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带来的支付、借贷、还款问题,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支付方式纳入支付结算体系;另一方面,建议银联向消费金融公司发放BIN号,纳入银联卡清算系统,帮助机构解决消费场景支付难的问题,提升用户的场景支付体验。

放宽市场化融资政策。消费金融公司在服务客户方面有很强的包容性。目前行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几年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间窗口。建议监管部门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同业授信,增强合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具体展性特点和普惠性贡献,应考虑酌情放宽机构的市场化融资准入要求。比如对发展稳定、包容性高、场景支持好的公司,降低金融债、ABS发行期限要求,允许其向同业发行大额存单。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税负重,减税政策少。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减税政策,降低制度成本,帮助机构更好地发展普惠金融。一是免征贷款相关收入增值税。建议免征范围涵盖消费金融公司(特别是普惠性高的公司),机构向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也应纳入增值税免征范围。第二,建议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上与财政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对逾期90天以上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会计核算中扣除利息收入的同时,减免90天内产生利息的销项税额。三是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不良率较高,拨备率为2% ~ 3%,造成了无法税前扣除的巨额贷款损失拨备。对此,建议提高消费金融业务中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可提高至2.5%或按五类确定。四是进一步简化呆账核销的程序和流程。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消费金融公司不良贷款损失可适用简易程序。企业只要能提供内部控制证明、会计数据和向贷款人催收证明,坏账就可以在备案后税前扣除。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目前,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壮大,机构数量有一定基础,行业组织建设日益迫切。同时,新生事物行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内部沟通,及时传达和落实行业政策,梳理和总结行业问题和难题,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的成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来自《中国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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