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红梅
为促进金融服务脱贫攻坚,规范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的使用和管理,去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对这份文件进行了解读。
问:请谈谈文件的背景和目的。
答:广西扶贫小额贷款已进入集中还款期,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已提上日程。2019年,我区扶贫小额贷款余额168.9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2.75%。部分扶贫小额贷款逾期,急需明确风险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启动程序。同时,部分市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完善,需要自治区层面的政策引导。此次修订的目的是鼓励和督促有关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法依规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问:风险补偿的补偿范围是什么?它和保证书有什么区别?
答: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是指贷款银行在尽职管理、合法催收、确定损失后产生的扶贫小额贷款(户贷企型扶贫小额贷款除外)贷款本息损失中,按照规定比例应予以补偿的部分。
中央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应将风险补偿与担保金混为一谈。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资金,是政府为鼓励相关主体在政策鼓励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的资金。两者在性质和会计处理上都有本质的不同。风险补偿资金不能与担保资金混为一谈,不能直接补偿贫困户逾期贷款。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风险补偿仅补偿贷款银行的合理损失,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问:风险补偿的补偿比例如何确定?
答:基于对我区具体情况的分析,为实现合理分担信用损失、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压实贷款银行责任、尽可能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标,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状况,该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70%,保留了风险补偿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问:风险补偿是补偿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如何理解这个“合理损失”?
答: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排除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后的贷款损失,符合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活动的常规情况。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意在补偿金融机构因放宽信贷条件而承担的额外风险。但部分贷款银行在放宽信贷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不断积累,直至成为不良。因此,扶贫小额信贷造成的损失,既要考虑政府推动带来的准入风险,也要考虑贷款银行管理不严、催收不力以及个人搭车违规发放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影响。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不合理,县里会根据原因和责任自行协调解决。
此外,该办法制定了缓冲机制,采取了全区县域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比较和阈值相结合的方法。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增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问:风险补偿的基础是什么?什么条件下可以正式开业?
答:风险补偿是减少贷款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补偿金额是根据坏账金额计算的。风险补偿的激活是基于坏账的确认。县级催收工作顺利开展,短时间内收集完整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呆账,申请风险补偿。
扶贫小额信贷到户贷款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关于自然人贷款的相关规定认定呆账。农户和企业扶贫小额贷款不得使用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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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采取的措施":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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