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文化、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太湖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
(1)适用范围
1.在本县工商注册、申报纳税的文化企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均在此政策范围内。
2 .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6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和文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B)促进文化和创造力的融合
4.对在县域内投资旧厂房、旧房、闲置楼房、闲置商业街区,建设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给予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投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文化艺术和旅游景点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对外经营的,奖励企业经营费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
5.对投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进行制作、衍生开发、创意开发的,给予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C)促进文化和旅游的融合
6.举办文化旅游节的企业,活动持续7天以上、参与人数5万人以上的,单次补贴推广费2.5万元,同一企业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在4A市级以上景区进行黄梅戏等演出200天以上、每次演出60分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景区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演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对外完成演出的,给予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在全县500场以上演出原创黄梅戏、大型舞台剧、音乐剧(音乐会)等营业性演出的企业和演艺团体,给予5000元/场的补助;在100多个场馆,每年演出黄梅戏100场以上,每场90分钟以上,补贴到1000元。
8.在太湖县、安庆市或省会城市(含外省)举办对推介太湖有一定影响的书画、摄影、陶艺等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艺术展览,展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展览时间7天以上,省级以上协会会员参展数量达到50%的,奖励1万元。
(四)鼓励企业“小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9.对2017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17年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中,新认定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列为规模以下文化企业的小微企业,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增长10%以上,纳税增长1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10%,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五)促进对外文化交流,推动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11.县院团(含国有院团、民营院团)在县外500家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剧目及其他营业性演出的,省级演出补助1万元/场,省级国内演出补助3万元/场,境外演出补助5万元/场。
12.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给予参展补贴,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3万元,市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获得国家、省“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的,除上级奖励外,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戏剧、电影、电视剧10万元,广播剧3万元,图书2万元,歌曲1万元;获得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戏剧、电影、电视剧5万元,广播剧1.5万元,图书1万元,歌曲5000元;入选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入选中国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剧目的,奖励20万元;入选安徽省“四个十”重点文化品牌的演艺剧目、影视作品奖励50万元;入选省戏曲孵化计划的,奖励1万元;书画、摄影、文学创作、音乐创作等。获国家级、省级奖励(具体由县文化委员会、文联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则确定),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
14.认定为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国家动漫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授予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
(六)附则
15.同一项目涉及省、市、县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6.本政策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委、县文联、县财政局制定和解释。政策性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和约束条件请参见实施细则。
第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
(一)扩大信贷供给
1.对超额完成县政府当年确定的新增信贷任务的银行,县财政按超额部分的0.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积极争取省市分行(支行)统一贷款份额的银行,或支持本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县政府平台公司承担的项目)信贷的银行,由县财政按贷款规模的0.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以上两个奖励不重复。
2.对开展扶贫小额贷款的银行,按照当年该项业务新增贷款的0.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20%奖励给领导班子。
3.对积极开展政银新合作的银行,县财政按当年新增业务贷款的0.2%给予奖励,其中20%奖励给领导班子。
4.对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低于4亿元(不含4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的市级以上上市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当年银行新增贷款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25%的贷款贴息。
5.政府存款、工资发放、开户等公共服务(含地、乡行政事业单位)与当年新增贷款规模、存贷比、累计贷款规模挂钩,重点关注新增贷款规模大、存贷比高、累计贷款规模大的银行。
(二)发展直接融资
6.对在新三板、安徽股交中心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私募的中小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募集金额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7.对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债券,按照募集金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8.对实施股份制改革并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其他板块挂牌,按初始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3)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9.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从开业年度起,按其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两年给予补贴;县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县级分支机构(或营业部)给予20万元。
10.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率不高于1.2%,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按照保额余额年均增长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并给予公司管理层10万元奖励。
1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内建(购)用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办公楼,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附则
12.本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不与省市县其他财政扶持政策重复享受。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太湖县:2017年进一步推动文化金融 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120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