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理想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重点从定义、外观、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涉嫌犯罪、共犯构成、犯罪数额等角度进行了阐述。
首先,套路贷不是独立的犯罪。套路贷是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实施套路贷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多个罪名,如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引诱或者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常规借贷叫民间借贷,其实是犯罪。与民间借贷最大的区别在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钱是为了利息,而实施套路借贷的犯罪嫌疑人是醉酒状态,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有很多受害者借了三千,被迫还了十万。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单纯的高息不属于常规贷款。虽然法律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但并不意味着超过这个上限就是犯罪。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要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利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认定为“套路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索要债务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常规方法如下: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
第一步,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吸引被害人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的借款。
第二步,以“保证金”、“规定”等虚假理由,诱导受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在之前的借款合同无法履行时,还会诱导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其他类似的“借款”或“担保”协议。受害人拆东墙补西墙,一步步陷入套路贷的陷阱。
(2)虚假的支付事实,如制造资金的运行。
实施套路贷的一方按照“借款”协议虚增的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全部借款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采取各种措施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
典型的是甲方签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银行账户也显示5万元打到甲方自己的银行账户。但实际上,行为人是以“砍头利息”的形式扣除利息,甲方并没有拿到全部合同价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
实施套路贷的一方往往会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强迫受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被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单账转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累积“债务”。
(5)软硬兼施的“讨债”。
当被害人无法偿还虚增的“借款”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手段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来源:网络)
实际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出借人金某与借款人潘某签订民间借贷协议。根据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月利率按1%计算。逾期未还本息的,按日贷款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金某以潘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本金、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金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潘等人涉嫌实施套路贷相关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启动依职权监管程序,进行调查审查,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3月以来,潘某伙同朱某恒等人在未经合法登记批准的情况下,在某大厦内开设“昊瑞”公司,非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犯了套路贷罪。通过向被害人收取保证金、平台费、业务费等虚假手续费用以及“砍头利息”,然后以潘某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欠条,并要求被害人写还款承诺书,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如被害人逾期不还,潘将持夸大金额的借条、还款承诺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往往在案发前被胁迫,只能在庭审阶段完全“承认”借钱的事实。
裁判结果:
2018年5月,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告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为由提起诉讼,涉嫌套路贷罪。一审法院支持其要求金法官返还借款4万元,明显不当。
法院根据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和案件当事人的陈述,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对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但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来源:网络)
律师分析
02
“套路贷”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情况下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讨债时使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符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目前持的态度是“审判中要准确、充分、善用法律,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因此,律师建议,如果不小心陷入套路贷的陷阱,应尽快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终结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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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套路贷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套路贷的认定标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0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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