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刑事律师团队
现金贷是指具有无固定场景、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制、无抵押物等特点的小额短期借贷产品,是消费金融业务的一种。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实施《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函)
一、诈骗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第656号初判
公文包
2017年9月以来,被告利用“网贷不可征信,无需还款”的虚假宣传方式,吸引客户办理特定贷款业务。被告于年月日与贷款人签订了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按贷款总额的60%收取贷款服务费。张和李将负责具体的网贷操作。贷款支付到出借人账户后,出借人按上述比例提取费用支付给被告。李某某在明知一等人员为他人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以可以在一等人员身上办理“国家扶贫资金”为名进行宣传,并将张九介绍给一等人员。截至案发,被告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共骗取841925.61元。
裁判的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本案诈骗金额的认定,对于明确告知是征信的贷款,应扣除某日收取的上述贷款金额的15%或10%。
浅析律师
被告作为贷款中介,可以在某一天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是否实施了诈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某日发布“网贷不征信无法还款”的虚假信息,故意隐瞒贷款需要还款、需要征信的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服务费,构成诈骗罪。如果借款人因急需用钱等原因,明知是需要偿还的借款,仍然签订合同,自愿支付约定的服务费,那么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不存在欺诈空。
第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刑初字第82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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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被告人阮某、薛某出资成立先嘉公司。仙家公司以提供点对点借贷为名,先后推出“借花”、“掌上花”app,通过第三方付费在线推广,吸引有借贷需求的受害人在app上注册并提交个人信息数据或授权查询、获取个人信息数据。
后被告人阮等人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数据保存在网络服务器中,并为实施网络套路贷业务的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打开端口使用。被告人阮等人从获利230余万元。至案发时,“借花”、“掌花”app后台数据库记录了包括前述被害人梁在内的170余万人的注册信息。
被告人薛的辩护人指出,先嘉公司提供的数据较为具体,对外提供数据时也进行了技术处理,在收集数据时得到了信息主体一定程度的授权。
裁判的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律师
仙家公司没有做网络现金贷的资质,也没有实际从事借贷业务。它以提供贷款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被告人阮等人未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有偿使用的事实告知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权被告人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所谓的“授权”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范围是正常借贷关系的业务需要,且信息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是经过客户授权的,则属于合法的收集情形。
即使在合法收集信息数据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人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偿提供给他人,并从中牟利,也属于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仍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被告有偿向他人开放包含170多万条注册信息的网络服务器端口,构成情节严重。
三、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刑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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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6日,董某、张某(均在另一地)等人共同协商投资,先后成立众邦金夫、盛家宝等公司,以“小额贷款”、“身份贷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发放小额贷款,并招募风控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催收人员。通过签订虚假的双倍借款协议、设定苛刻的还款时间、高额逾期费、上门费等催收借口,以电话、短信威胁、上门骚扰、索要或与其他类似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人员一起上门等方式,向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及其亲友勒索所谓的“利息”、逾期费、上门费等财物。被告人鲍某、闫某、杜某、牟阳作为公司员工,相互配合,以上述方式协助贷后催收。
裁判的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闫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帮助制造前端事端,安排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收取、勒索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浅析律师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而导致的非法催收时有发生,但非法催收并不总是涉及刑事犯罪。行为人在订立借款协议的阶段故意制造催收的借口,使借款人很容易违约。借款人虽不能偿还借款,但有组织地采取骚扰、纠缠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胁迫的手段,符合“软暴力”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
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取得财物的方法不同。本案中,被告人鲍等人非法获取“利息”、逾期费、上门费等财物,利用的是被害人对其威胁、骚扰等行为产生的恐惧心理,而非被害人基于虚构或隐瞒事实产生的误解,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故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四、寻衅滋事罪,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刑初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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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由泰伯公司开发的“铜钱贷”移动网贷APP正式上线运营。公司风控部具体负责“铜钱贷”的审核、放款和催收。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曹、(后调入催收组)、杨(后调入催收组)、风险控制部袁等人在催收逾期贷款过程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群发图片(利用出借人头像或其亲友组成裸照等方式)长期辱骂、威胁、恐吓出借人及其通讯录、电话记录。).肆无忌惮地向出借人或其亲友索要还款,严重影响了出借人或其亲友的工作和生活,逐渐形成了以涂坤等人为首,曹某、、、袁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的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袁某等人在他人带领下,多次侮辱、威胁借款人及其亲友,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浅析律师
被告人曹等人对不特定的出借人或者其亲友实施侮辱、恐吓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出借人及其亲友的工作、生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曹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公司风控部门、催收团队为载体的固定组织。他们在催收逾期贷款过程中,长期对多名出借人及其亲友实施非法催收违法犯罪活动,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具有黑恶势力“作恶多端、欺行霸市”的本质特征,但尚未形成。
动词 (verb的缩写)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意见》)实施后,经营“现金贷”业务也可能犯非法经营罪。《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1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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