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金互助社”是小额信用贷款的一种形式,俗称“标会”、“做会”。作为一种常见的信贷融资活动,它具有赚取利息和筹集资金的双重功能。通常依靠亲情、友情、乡情来寻找成员,主要基于相互信任,没有法律保护。现实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倒楼”,不仅参与投标会的人首先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会血本无归。
近年来,由于俱乐部第一卷卷款潜逃,资金周转不畅,或者会员申办后不缴纳俱乐部费用,“退会”现象时有发生。日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为会议负责人,以其户籍地为申办会场,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渠道,组织10次民间资金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存款,并承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后来由于部分会员拒交会费,唐某资金链断裂,导致10家私募共同基金倒闭。
截至2017年5月,唐非法吸收存款至少119.65万元,造成部分成员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周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民间互助资金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利用“协会”、“社会组织”等民间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民间资金互助协会”不受法律保护,因招标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会议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资金链断裂、个人挥霍等多种原因,会议负责人的资产往往很少,法院判决后难以执行,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强
编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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