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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受法律保护吗,小额贷款公司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文|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马宏创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通常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因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核心行为是“非法发放贷款”,所以应当限制其他金融机构的主体,只有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才能成为本罪的合格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行长、主任、理事、主管信贷业务的部门经理、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员等。

在实践中,关于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存在争议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问题,即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及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通知、办法和规定中,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被纳入其他金融机构。

一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该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贷款卡;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融资信息,并应当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意见规定,人民银行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二是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机构,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政策。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进行统一编码:“3术语及定义。本规范适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32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5代码的结构和表示:5.1.2分类代码,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明确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财政部发布的《地方金融企业金融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非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条例。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规定》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司法解释的提问时表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具有金融牌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宏观经济稳定,促进各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营经济主体,应当纳入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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