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套路贷”犯罪危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严重。2019年1月17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一案。4月3日,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对上述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此案是崇明地区首例“套路贷”诈骗案。
案例回顾
2016年12月19日,黄经人介绍到崇明区某公司,向被告人王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王某某以还款担保为名虚增借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制造借款70万元流窜痕迹,黄某某签下金额为70万元的借条。贷款期限至2017年1月19日。后来黄又转账支付利息10.5万元。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某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16年12月24日,黄经人介绍到崇明区某地,与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协商向叶某某借款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以还款担保为名虚增借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制造借款50万元流窜痕迹,并与黄某某签订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25日。后来黄又转账支付利息5万元。2017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以叶某某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规贷款”的基本特征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毁灭还款证据、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引诱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01
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引诱受害人以低息、无抵押、快速贷款的方式借款,再以“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诱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观念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
02
虚假的支付事实,如使资金流动。
犯罪嫌疑人按照虚增的“借款”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全部借款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采取各种措施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及银行流水所示款项。
03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04
恶意高额借款
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会安排其公司或指定的关联公司、人员为受害人偿还“借款”,然后与受害人签订虚增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05
软硬兼施地“要债”
当被害人无法偿还虚增的“借款”时,犯罪嫌疑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法官提示
/图像-2001年7月
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
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金融资质的个人和公司发布的贷款信息。
02
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当出借人要求通过转账制造假流水时,果断拒绝,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求助。
03
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如果发现被“套路贷”,或者被恶势力暴力威胁、骚扰,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
来源:上海崇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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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上海嘉定区第一套路贷案判决视频,上海崇明套路贷案件主犯名单":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0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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