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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操作流程,套路贷细节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数起“套路贷”诈骗案进行了宣判,涉案金额达百万余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至十年有期徒刑。中国青年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这些“套路贷”案件中隐藏着诸多玄机,一些“套路贷”涉案人员的“神操作”可谓滴水不漏。某案中,“套路贷”诈骗嫌疑人竟以“证据”起诉受害人“还款”,其中甚至包括正规公证处公证的假借条。

记者发现,现在“套路贷”诈骗的嫌疑人都有了“证据意识”。他们通常会要求受害人按照“规定”出具一份虚高的借条,然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以“实际痕迹”的形式借给受害人。钱到账后,他们会不着痕迹地要求受害人尽快提现,归还贷款虚增的部分,最终达到“借10万还100万”的目的。

骗子将受害者告上法庭。

全贤(化名)经朋友张介绍,认识了看起来家庭背景还算雄厚的李。但他没想到的是,认识李三年后,为了一张根本不存在的借条,将他告上法庭。李当庭要求权贤返还“剩余欠款53万元”。而这笔钱,在全贤母亲看到虚假借条,被迫归还100多万元所谓“欠款”后,李再次变本加厉。

实际上,全贤只借了33万左右,却面临着156万的还款金额。

2014年10月,全贤向张某借款23万元。钱是从全贤根本不知道的吴某账户通过张转给李,再从李的账户转给全贤。当时全贤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万元的借条。4天后,慷慨的李又借给全贤3万元。

在拿到26万元借款后,李向权贤普及了借款行业的“规则”——你实际借了多少钱,需要出具一张金额为实际借款金额数倍的借条,而这个倍数就是“6”。2014年10月22日,全贤为获得更多贷款,向李出具借条156万元,并附收条。他甚至和李一起去公证处做了公证。同一天,拿了156万元借款的李,又借了1.61万元给权贤。

三天后,颇有法律意识的李办理了正式转院手续。他通过银行向全贤账户转账156万元,要求全贤提取124.3万元。这124.3万元在权贤手里还没有回暖,他只好在李的安排下立即将120.3万元交给李。至此,全贤账户上的156万元仅剩31.7万元。随后听从李的安排,将30万元转入吴的账户。

从最初的26万到后来的1.61万,现金4万,账户1.7万,全贤一共拿到了33.37万。让他没想到的是,刚转了30万到吴某的账户,吴某又转了5万给张某的妻子。

明知可能上当的全贤,坚持逾期不还。李以156万元的借款向全宪索债,全宪的母亲被迫替全宪偿还100多万元。2017年2月,李将该借款诉至法院,要求权贤返还剩余53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这场持续了三年多的借款纠纷,终于在权贤主动报警的情况下告一段落。

值得注意的是,李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不认可。他声称,156万元借款和办卡都是被害人全贤自己提出的,他自己只是“借了高利贷”,并没有诈骗他人。意图。庭审中,李退赔30万元。

房产中介的“神操作”:借款30万,还款130万。

另一种情况下,“行规”又出现了。刘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店长。楼市不好的时候,他私下搞一些“借卖”。

2016年4月20日,经人介绍,被害人李当(化名)找到刘某的房产中介公司借钱。当李某想借30万元时,刘某当场拍板,当天当即借给他20万元。但问题是,这些车型都是无抵押的,刘要求李当按照《条例》出具双倍借款。不仅如此,刘还要求“走账”,即需要一笔与双倍贷款金额一致的银行流水。

他让李当签了一份40万的借款合同和一张收款收据。同日,李当账户收到第三人夏转账40万元。与上述案件中被害人提现还款不同的是,此次李当并未提现,其在两次转账后将20万元转回给刘。

中国青年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套路贷”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不会给受害人设陷阱,其“胃口”也不会小到还款的两倍。第二天,刘说可以给李当打电话要剩下的10万,但是借条一共30万,还需要按照“双”的规定写。这一次,倍数是“3”。刘让李当签借款合同及收据90万元,并承诺一天内归还李签的借款合同40万元。

这一天,李党收到第三人夏转来的90万元,并按照刘的要求提取80万元退还给他。但刘并未将之前的40万元借款合同返还给李当。此时,李党实际借了30万,却写下了40万、90万两张借条。

一个月后,李当偿还了贷款。按照刘某的要求,将9.2万元返还至第四人沈某账户,沈某收到款项后将9万元转给刘某。两个月后,刘某要求扮演赚钱角色的第三人夏某持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被诈骗分子告上法庭的李党终于报案了。2018年8月1日,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先后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刘再次脱逃,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到案后,刘称自己没有实施诈骗。他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交易和租赁的中介业务,没有从事任何小额贷款相关业务。他不承认案件的事实和指控。

借钱算账,赔了房子。

除了利用“规则”行骗,还有“套路贷”做掩护,最后“掩护”受害人的财产。

2018年,被害人周某借钱“还债”,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张某借钱。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闫某等人诱导周某分别向闫某、刘某、李某借款30万元、60万元、40万元,共计130万元。并让周当场打了欠条。当天,看似神清气爽的张某将30万元、60万元分别转入闫某、刘某的银行账户,并指使其带周某到银行进行虚假支付。

周某将闫某转来的30万元中的20万元、刘某转来的60万元全部套现,并将80万元交给于某、刘某等人。阎陪着点将台后,刘和周去算账。

这80万并没有用来“平账”。余、刘等人借口保管现金59万元,转入张某银行账户。第二天,张某从转账款中转出40万元至李某银行账户,再转入周某银行账户,完成李某对周某借款40万元。之后再次将钱提现,交给余、刘等人继续结算。

20天后,张某骗周用自己的房子向事先联系好的借款130万元。其中30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闫,43万元转让给刘,40万元转让给李。颜某、刘某收到钱后,均转给张某。

周发现自己借了十几万却被骗了一套房,于是报警。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张某被刑事拘留时,因其他“套路贷”诈骗案件仍在服刑,到案后仍未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上述三案中,诈骗100余万元仍对被害人提起公诉的李,一审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试图通过多个账户转账骗取130万元“还款”的中介人刘,也一审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长期从事“套路贷”的张,再次因诈骗罪被判刑。两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套路贷”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按照“追亏”、“抢钱断血”的工作要求,继续通过执行程序追缴犯罪所得,依法执行罚金,从经济上打击“套路贷”犯罪,“警示和抑制“套路贷”犯罪的潜在苗头”。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王玉洁通讯员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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